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羅馬書第七章

7:1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7: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7:3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7:4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 神。
7:5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7:6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譯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7:7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7:8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7: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7:10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7:11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7: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7:14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7:15 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7: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7:17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7:18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7:19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7:20 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7:21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7:22 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歡 神的律;
7:23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7:24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7:25 感謝 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 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律法在信徒生命中的位置 
這時保羅料到定會出現的一個問題:基督徒與律法有什麼關係?也許保羅回答這問題時,心目中是針對猶太信徒,因為律法是給以色列的。但這些原則也可用於一些外邦信徒,他們在得稱為義後愚不可及地,打算在自己的生活上謹遵律法。在第六章,我們明白死亡結束了罪性在神兒女生命裡的王權。同樣地,我們要看見死亡也結束了,死亡是那些曾在律法之下的人所受的轄制。

七1 本節與六章14節相關:「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相關之處是:「你應該知道自己不在律法之下;或是,難道你不曉得,律法管人是當他還活著的時候嗎?」保羅說話的對象,是那些熟悉律法基礎原則的人;因為他們應曉得,律法對一個死人是毫無作用的。

七2 保羅舉出婚姻關係為例,說明死亡廢止婚約。女人在丈夫還活著時,就被婚姻的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這婚姻的律法。

七3 當丈夫活著時,這婦人若歸於別人,她就是犯姦淫了。然而,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律法的約束,再婚改嫁也毋須存罪疚之心。

七4 當我們運用這例子時,不可以按字面義來解釋每一個細節。例子的要旨在說明信徒與基督的同死,打破律法對他的轄制,正如死亡終止婚姻關係一樣。請注意,保羅並不是說律法已死了。律法仍發揮實在的效用,就是使人知罪。當他在經文中說我們時,對像是那些歸信基督的猶太人。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這裡所指的身體,就是他將自己的身體獻上死了。我們不再與律法聯合;我們現在乃是與復活的基督聯合。因為死亡的緣故,一段婚姻關係終止了,另一段新的婚姻關係已經形成。現今我們既已從律法得自由,我們就能結果子給神。

七5 這裡提到果子,令我們想起當我們屬肉體的時候所結的果子。所謂屬肉體,明顯地不是指在肉身裡。屬肉體乃是形容我們在得救前的身分。那時,我們在神面前的身分就是屬肉體的。我們只能靠本身的或所能的去贏取神的接納。屬肉體是與屬基督相反的。信主之前,我們是被因律法而生的惡欲所操縱的。惡欲其實並不是由律法衍生出來的;只是,律法指出惡欲並加以禁止,就足以誘發起強烈的意念要滿足惡欲!這些惡欲透過我們的肉體表達出來。當我們接受試探引誘時,就會產生有毒害的果子,就是死亡。保羅在其它地方提到這果子,就是情慾的事:「姦淫、污穢、邪盪、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兇殺)、醉酒、荒宴。」(加五19~21)

七6 我們信主時,其中一樣奇妙的事,是我們脫離了律法。這是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的結果。由於他是以我們的代表的身分而死的,我們就都與他一同死了。他的死滿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就是償還了巨大的罪債。這樣,我們就從律法及其無可避免的咒詛中得著釋放。罪刑不會再判。神不兩次要求贖價??   

先是救主舍生十架,後是我要把血灑。 ~杜普萊迪

如今我們已得自由,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我們服事主是因著愛,而不是懼怕;這是自由得釋放的服事,不是奴役。我們不再象奴隸般不得不遵從條文儀式中每一樣細節規定而行,而是滿有喜樂地將自己呈獻,為了要叫神得榮耀,別人得著祝福。

七7 從上文看見,保羅對律法似乎抱批評的態度。他說信徒是向罪死,也是向律法死的;這會令人產生一個印象,就是律法是邪惡的。但事實絕非如此。從本節至13節,他說明律法在他生命中有著重要的作用。他強調律法本身並不是有罪的,只是律法將人裡頭的罪顯露出來。律法使他不得不承認,他內心腐化墮落至何等可怕的地步。每當他拿自己與別人比較時,他會感到自己是頗為正派體面的。但每當神的律法擺在他面前,力證他有罪時,他就無言以對,不得不被定罪了。有一條誡命特別令他知罪的,就是第十誡:不可起貪心。貪心是在腦海中發生的。雖然保羅未必會犯上更卑劣悖逆的罪,但如今他知道,他的思想是敗壞的。他明白邪惡的思想和邪惡的行為一樣有罪。他的思想是受污染的。相對來說他外在的生命可能無可指摘,他的內心世界卻令人毛骨悚然。

七8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髮動。當律法禁止諸般的貪心時,人敗壞的本性就前所未有地被挑動起來,引發貪得無厭的慾念。譬如,律法這樣說:「不可放縱情慾幻想來自樂。不可活在肉慾的幻想世界裡。」律法禁止污穢、卑下、挑起色情的思念。但很不幸,律法並沒有賦予能力去勝過罪惡。結果是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他們的思想竟前所未有地陷入色情污穢之中。他們知道,但凡​​律法禁止的,那敗壞的本性就更希望去犯上。 「偷來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餅是好的。」(箴九17) 相對來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罪性就像一頭睡著的狗。當律法前來說「不可」時,這頭狗便醒過來,橫衝直撞,不顧一切。

七9 在被律法定為有罪之前,保羅是活著的。換言之,他的罪性相對來說是靜止的,而他個人是輕輕鬆鬆的,對他內心重積的過犯無知無憂。但是誡命來到,就是當誡命帶著定罪的審判來到時,他的罪性就全然被誘發起來了。他愈努力嘗試去遵從,就失敗得愈大。他的希望死了,不再試圖靠著自己的品格或努力去換取救恩。他對以為自己本性有良善的想法死了。他的夢想死了,不再以為可以靠守律法而得稱為義。

七10 他發覺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實際上卻叫他死。然而,他所說誡命本來叫人活,是什麼意思呢?大概他是想起利未記十八章5節,神說:「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從理想角度看,律法應許凡能謹守的都得著生命。獅子籠外的警告牌寫著:「切勿走近。」如果人願意遵守命令,就可以活著。然而,若有孩子不理會,走上前去挑弄獅子,便招殺身之禍。

七11 保羅再次強調,不可以怪罪律法。是人內裡的罪引誘他去做律法所禁止的事。罪欺騙他,使他以為偷吃禁果也不是那麼壞的事,反而會為他帶來快樂,此外他也毋須因此負上任何責任。罪暗示說,神將一些好處留起來,沒有給人享受。因此,罪將他殺了。意思是,在他力求自己配受救恩或賺取救恩上,他的希望已幻滅了。

七12 律法本身是聖潔的,而每一條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我們必須常常謹記,律法本身沒有錯。律法是神所頒的,因此完全能夠表達神對他子民的旨意。缺憾在於律法頒予的對像是怎樣的「材料」:領受律法的人本身是罪人。他們需要律法,好叫他們對罪有認識;但再進一步,他們需要救主把他們從罪的懲罰和權勢中拯救出來。

七13 那良善的是指律法,正如上一節具體說明了的。保羅這樣問道:律法是叫我死麼?意思是:「將保羅(以及我們每一個人)置諸死地的罪魁禍首是律法嗎?」答案當然是:「斷乎不是!」罪才是罪魁禍首。律法並沒有造成罪,卻將罪的惡劣面貌表露無遺。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下)然而事情不止於此!當神聖潔的律法禁止某種行為時,人的罪性有什麼反應呢?答案是眾所周知的。原本只潛在、靜止的慾望,現在竟成了熊熊慾火!所以,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保羅在這裡所說的,與他在第10節所說的似是自相矛盾。他在那裡說,律法叫他死。這裡他卻否認是律法叫他死的。解答是:一方面律法不能改善人的舊天性,另一方面也不會使人犯罪。律法能顯示罪,就像探熱針能顯示溫度。但律法卻不能像恆溫器控制溫度一樣控制罪。真正的情況是這樣。對於凡受禁制的事,人墮落的天性都本能地想去觸犯。所以,人的罪性利用了律法,使本來潛伏在罪人生命中的各種私慾,都活躍起來。人愈努力嘗試倚靠律法,情況就愈糟,直到最後一切希望都幻滅。因此,罪利用律法,將人內心棄惡遷善的希望扼殺了。而且,人更認識他的舊天性是何等罪大惡極,是他從未看見的。

七14 保羅一直描述他過去的經驗,就是在律法的作用下,他深刻地體會罪時所經歷的打擊。他改用現在時態,​​來形容他自重生以來一直的經驗,就是新舊本性之間的衝突,以及憑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脫離心中罪惡的羈絆。保羅承認律法是屬乎靈的,即其本身是聖潔的,且合乎人屬靈的利益。但他也知道自己是屬乎肉體的,因為他並沒有勝過生命中的罪惡勢力的經歷。他已經賣給罪了。他感到好像自己已經賣給罪作奴隸一般。

七15 保羅將一個不認識自己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復活這真理的信徒的內心掙扎描述出來。這是攀登西乃山尋求聖潔的人,內心新舊本性彼此衝突的寫照。霍士德解釋說: 人憑己力要達到聖潔的地步,全力以赴要滿足神「聖潔、公義、良善」的誡命的要求(12節);只是他發覺愈拼命掙扎,情況就愈糟。他是注定要失敗的。這也不足為奇,因為墮落的人性根本沒有能力戰勝罪惡,並過聖潔的生活。

請留意經文很顯著地用第一人稱代名詞──我;第9至25節總共用了超過四十次!凡經過羅馬書本章所談到的經驗的人,都服用了過量的「自我維他命」。他們自省內心,要在自我中尋得勝利。但這是不可能的。遺憾的是現代基督徒用的心理輔導,大多引導受輔導者將焦點集中在自己身上,結果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使問題更為嚴重。信徒需要認識的,是他們已經與基督同死,並與他同復活,以致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這樣,他們就不會試圖使肉體遷善,而是將肉體放在耶穌的墳墓裡。保羅在描述新舊本性的鬥爭時說: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他就像《化身博士》中的主人翁一樣,有善惡兩重人格。他發覺自己沉迷在不願意做的事中,又做出種種他所恨惡的事。

七16 他既判定自己所作的不當,就站在律法的一邊,控告自己,因為律法也判定這些行為是不當的。所以,他內心便贊同律法是善的。

七17 結論就是,那罪魁禍首並不是在基督裡的新人,而是住在他裡面那滿有罪惡敗壞的本性。不過,我們在這裡要謹慎。我們不可為自己犯罪找藉囗,將責任推給內住的罪。我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可藉用本節來推諉責任。保羅在這裡是追溯他種種惡行的源頭,並不是要找藉囗。

七18 如果要在成聖上長進,就一定要學習保羅在這裡學會的──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這裡所說的肉體,是指從亞當那裡承受來,且仍存在每一個信徒裡面邪惡、敗壞的本性。人所作的每一樣惡行都源於此。這本性裡毫無良善。當我們有這樣的學習時,就不再寄望從舊天性中找到半點良善。當我們在舊天性中找不到半點良善時,也不感到失望。我們從此不再專注自己。再多的內省也不能叫我們得勝。誠如蘇格蘭聖徒麥切尼所說,我們每看自己一眼,就得十倍仰望基督。為確定說明肉體完全沒有希望,保羅慨嘆道,​​縱使他渴望做得對,他內心也沒有力量將他的願望化為行動。當然,問題在於他打算拋錨在船裡。

七19 結果,新舊本性的衝突持續下去。他發覺自己不能做所願意做的善,反倒做了他所鄙視的惡。他就是對立矛盾的結晶。

七20 我們可以將本節作意譯如下:若我(這個舊人)去作(我這個新人)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這個人)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要再次申明,保羅並不是為自己找藉囗或推卸責任。他只想表明,他找不到任何力量使他擺脫內心的罪惡。他每一次犯罪,都是違反他新本性的意願的。

七21 他發覺在他生命中有一個原則或律正在起作用,使他所有善良的試圖終告失敗。當他要做對的事時,總是犯罪告終。

七22 就他的新本性來說,他是喜愛神的律的。他知道律法是聖潔的,表達出神的旨意。他是希望遵從神的旨意的。

七23 但他發覺在生命中有一個相反的原則在產生作用,與新本性作對,使他成為內住的罪的俘虜。卡亭寫道:“雖然他內心喜愛神的律法,但​​律法卻不能給他能力。換句話說,他致力要做到的,正是神明言不可能的,就是要肉體順從神聖潔的律法。他發覺肉體只重視屬肉體的事,且與神的律法敵對,甚至與神敵對。”

七24 保羅深刻的慨嘆,信徒都知道原由。他感到好像有一具正在腐敗的身體捆在背上。當然,這身體就是指敗壞不堪的舊天性。他在痛苦之中承認,不能使自己擺脫這討厭可憎的枷鎖。他必須得到外來的幫助。

七25 我們最少可從兩個角度解釋他在本節開始時發出的感謝。他感謝,可以是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得以解脫;也可以視為插句,保羅靠著主耶穌感謝神,他不再是前一節中那苦惱的人了。本節的餘下部分,將在得解脫前之新舊本性的衝突總結起來。信徒以更新了的內心或新本性,是順服神的律的,但肉體(舊本性)卻順服罪的律了。要到下一章,我們才得知釋放之道。

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羅馬書第六章

6:1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6:2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6:3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
6:4 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
6:5 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
6:6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6:7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6:8 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
6:9 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
6:10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 神活著。
6:11 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 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6:12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
6:13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 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 神。
6: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6:15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
6:16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致成義。
6:17 感謝 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
6:18 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6:19 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6:20 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
6:21 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
6:22 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 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6:23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 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

透過福音過聖潔生活
保羅在第五章結尾時所說恩典比全人類的罪更顯多,自然地引起另一個問題,且是個重要的問題:福音的教訓(因信蒙恩得救)是否容許或甚至鼓勵人在罪中活著?保羅在本章至第八章裡回答這個問題,堅決地加以否定。在本章,答案圍繞三個詞來發展:知道(3,6節),看(11節),及獻(13節)。為了理解保羅在本章的論據,我們要區分信徒的身分和信徒的行為。他的身分,就是他在基督裡的地位;他的行為,就是他每日實際上或應有的表現為人。恩典使我們進入這身分,然後教導我們過與身分相稱的生活。由於我們是在基督裡,所以我們的身分是絕對完全的。我們的行為,應該與身分愈來愈相稱。當然,直至我們在天上與救主面對面之前,我們的行為不可能與身分完全相稱;不過,在今世裡,我們應愈來愈與他相似。保羅首先闡明我們與基督同死同復活的真理,然後鼓勵我們在這偉大真理的亮光中過生活。

六1 持反對意見的猶太人,在這裡提出自以為十分致命的反駁。如果根據福音的教訓,人的罪使神彰顯更大的恩典,這豈不是說我們應仍在罪中,叫恩典可以更顯豐盛?這論點的現代版本是這樣的:「你說人不是憑著律法,乃是憑信藉恩得救的。但如果你只需要信就可以得救,那你大可以在罪中過活了。」意思是單憑恩典並不足以推動人過聖潔的生活。人必須受律法的約束。有一個很有幫助的解說,指出本章經文提供了四個答案,來回應本章開首的問題: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嗎? 1.你不能夠犯罪,因為你已經與基督聯合。這是評理(1至11節)。 2.你毋須犯罪,因為恩典已將罪的權勢摧毀。這是勸說(12至14節)。 3.你不可以犯罪,因為這樣會讓罪在你的生命再次成為主宰。這是命令(15至19節)。 4.你還是不要犯罪好了,否則結果就是禍患。這是警告(20至23節)。

六2 保羅的第一個回答,就是我們不能繼續在罪中活著,因為我們已經在罪上死了。這是關於我們身分的事實。當基督向罪死時,他是以作為我們代表的身分死了。他不但以我們的替代者身分而死,即為了我們而死,或是代替我們受死;他也是以我們代表的身分而死,即以我們的身分受死。因此,當他死的時候,我們也死了。他是為了罪的問題,一次過將這問題處理妥當了。在神的眼中,一切在基督裡的人,都已向罪死了。這並不表示信徒是無罪的。這是指信徒與基督的死聯合,並與他的死的一切含義同證了。

六3 保羅論述中的第一個重要字眼就是知。他在這裡提到受洗,是要表示在道德上信徒繼續在罪中活著是不相宜的。不過,馬上出現的問題是:「他所指的是那一種洗禮?」因此,必須先作引論解釋一下。當一個人得救時,他是受洗歸入基督耶穌,即是說他是與基督聯合歸入他的死和復活了。這有別於聖靈的洗,縱使二者同時發生。聖靈的洗使信徒成為基督身體的一部分(林前一二13),但這並不是歸入死的洗。歸入基督的洗,指在神的眼中,信徒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復活了。當保羅在這裡提到受洗時,同時想起的包括我們在屬靈上與基督的聯合,以及代表其意義的水禮。不過,繼續討論下去時,他似乎以一種獨特的手法,將重點轉移到討論水禮。他提醒讀者,他們如何按基督死的樣式被埋葬並與他聯合了。新約聖經從沒有預計出現一個沒有受洗的信徒這樣不正常的情況。新約聖經假設,歸信主的人都順從並隨即受洗。因此,我們的主可以將信與受洗相提並論:「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一六16)雖然受洗並不是得救的條件,但卻是其一貫不變的公開標誌。

六4 水的洗禮是一種可見的方式,表明歸入基督的洗禮。水禮象徵信徒(在主耶穌裡)被死亡的濁水蓋過,也像徵在基督裡的新人起來,有新生命的樣式。可以這樣說,當信徒受洗時,他是參加自己舊人的喪禮。當他沒入水里時,他在表示:「我過去作為亞當有罪的兒子的一切,都釘死在十字架上了。」他從水里起來、離開,表示:「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參看加二20) (孔尼白和侯生這樣說:「除非我們謹記,早期的洗禮是將整個人沒入水里的,否則便不能明白這段經文了。」) 保羅繼續解明,基督的複活能使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他指出,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意思是,神的一切完美之處,即他的公義、慈愛、正直等,使他不得不叫主復活過來。救主的位格既是純全尊榮的,如果神將救主留在墳墓裡,就有違他的性情了。神的確使救主復活了,而我們既與他的複活聯合,我們可以並應該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

六5 既然我們在基督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所謂他死的形狀,是指信徒在受洗時沒入水里。與基督的死真正的聯合,大約在二千年前發生了,洗禮是已發生的事的「形狀」。我們不但沒入水里,還從水里上來,這是他復活的形狀。雖然在原文,本節下半部沒有形狀上一語,但卻是必須加插的,好使意思完整。正如我們在基督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沒入水里),我們也就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從水里起來)。也要在一語,不一定帶有將來的含義。何治說: 所指的並不是將來要發生什麼事,而是指定要產生的後果,或肯定會出現的因果關係。這一事既發生了,另一事就必定繼之而來。 (注18)

六6 我們在受洗時承認,我們的舊人和基督同釘十字架。我們的舊人是指我們作為亞當的後裔的一切性質──我們那舊有的、邪惡的、未重生的自我,包括我們的一切舊習慣和喜好。當信主時,我們將​​舊人脫下,並穿上新人,就像脫去污穢殘舊的衣服,穿上光潔無垢的服飾一樣(西三9,10)。舊人在各各他被釘十字架了,意思就是罪身已喪失效能。罪身並不是指肉身;而是那在生命中的罪,像個暴君般,將人控制著。這罪身已經滅絕,即失去效能,或不能再產生操縱的能力。最後的一句話說明這個意思: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罪在我們身上的極權控制已被摧毀了。

六7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舉例說,有一個人殺害了一個警察,被判處以死刑。當他死的時候,他就從這罪得脫離(直譯作稱義的意思)。刑罰已經執行了,這個案件就此結束。如今,我們已經與基督一同釘在各各他的十字架上了,不但我們所當受的刑罰已經執行,罪惡對我們生命的箝制也已遭破壞。我們不再是罪惡權勢下不能自拔的俘虜。

六8 我們與基督同死是一方面的真理。另一方面,就是我們必與他同活。我們向罪死了;我們向義卻活著。罪在我們身上的權勢已遭粉碎;我們現在分受基督復活的生命。我們還要同領這生命直到永遠。讚美主的名!

六9 我們能夠確信,因為基督是永不會再死的了。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死的確曾限制了他三日三夜,但這限制已永遠消失了。基督永不會再死!

六10 主耶穌的死是向罪的所有問題死了,只有一次。他是向罪的控訴、工價、要求和刑罰死了。他完完全全地完成了工作,付清了帳,使問題毋須再舊調重彈。如今他活是向神活著。從一個角度看,他其實一直是向神活著的。但如今他活是向神活著,所指是活在一個新的關係中,以復活者的身分,活在一個嶄新的領域裡,是罪永不能侵入的。

在繼續下文之前,我們來回顧本章的首十節。主題是成聖,就是神使人可以有聖潔生活的方法。至於我們在神面前的身分,神看我們是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復活的。洗禮將這個事實象徵式地表達出來。我們既與基督同死,就在我們作為亞當後裔的歷史上劃上句號。神對我們舊人的宣判,並不是洗心革面,而是死亡。我們與基督同死的時候,就是執行這宣判了。如今我們與基督一同復活,我們一舉一動能有新生的樣式。罪在我們生命中的權勢已遭打垮,因為罪對一個已死的人不能再有任何要求了。如今我們有自由為神而活。

六11 保羅已經將關於我們地位的事實告訴了我們。他再談到我們如何在生活上實際地活出這真理。我們要看自己是向罪……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在這裡,看的意思是接受神對我們的描述,作為事實,並按其意而活。安汝慈這樣寫道: (意思就是)相信神在羅馬書六章6節所說的話,並明白個人救恩的事實。這要求人有信心的行動,而行動的結果是,對「舊人」存堅定的態度。神怎樣看舊人,我們也照樣看他──就是已釘在十字架上,與基督一同死了。恩典把舊人放在那裡,信心就不停的生髮效用,把舊人留在那裡。這要我們有深刻的學習,因為我們是誠心地同意神對舊「我」的定罪和審判,視其為毫無生存價值,並完全對我們沒有要求權的了。實踐聖潔的第一步,就是有這樣的眼光,看自己的「舊人」已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了。我們以自己是個死人去回應引誘,就是向罪……看自己是死的。有一天,奧古斯丁走路時,有個婦人上前向他搭訕;她原來是奧古斯丁未信主時的情婦。於是他別過頭去,急步離開。她卻在背後喊著:「奧古斯丁,是我啊!是我啊!」他加快腳步,從肩頭向後高聲說:「是,我知道。但這不是從前的我了!」意思是,他向罪……是死的,而向神……是活的。已死的人,與不道德、虛謊、欺詐、說閒話,或任何其它的罪,都沒有關係了。現在,我們向神在基督耶穌裡……是活的。即是說,我們蒙召過聖潔的生活,敬拜、禱告、事奉,並結果子。

六12 我們在本章6節看見舊人已釘在十字架上,罪這位曾掌權的暴君被打倒,我們不再是罪的俘虜了。生活實踐的勸勉,是以我們的地位為基礎。我們不應順從身子的惡欲,也不要容罪在我們必死的身上作王。在各各他,罪的權勢因著死而結束了。現今要我們在生活上表明這個事實。我們必須合作。只有神可以使我們成為聖潔,但我們必須願意參與,他才會作成。

六13 這就引我們到經文的第三鑰詞──獻給。我們不要將我們的肢體獻給罪,作邪惡不義的武器或工具。我們的責任,是要將我們的肢體交給神來掌管,完成義的目標。畢竟,我們已從死裡復活得生。本章4節已提醒我們一舉一動應有新生的樣式。

六14 這裡有另一個理由,說明為什麼罪必不能作信徒的主。第一個理由是我們的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六6)。第二個理由是因為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律法之下的人,受到罪的壓制。為什麼呢?因為律法告訴人應做什麼,卻沒有給他完成的能力。而且,墮落的人性中潛藏慾念,會被律法誘發起來,令人犯禁。 「禁果分外甜」,是老生常談。然而,在恩典之下的人,罪卻不能作他們的主。信徒已經向罪死了。他已經接受聖靈住在他心中,成為他過聖潔生活的能力。策勵他的那股動力,不是對懲罰的畏懼,而是愛救主的心。恩典是使人過聖潔生活的唯一原因。誠如鄧尼所說:「人從罪得釋放的,不是靠種種限制,而是激勵;使人成為聖徒的,不是西乃山的工作,而是各各他山的作為。」

六15 那些對恩典諸多保留的人堅持,恩典會縱容人犯罪。保羅沒有迴避這錯謬的觀點,還提出這問題,然後斬釘截鐵地予以否定。我們從律法得了自由,卻不是不法的。恩典的意思是有自由服侍主,卻不是有自由犯罪違背他。本章1節中的問題是:我們可以仍在罪中?這裡的問題是:我們可以稍為犯一點罪嗎?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教人肅然起敬的:「斷乎不可!」神絕不容忍罪。

六16 道理很簡單。如果我們順從某人,以他為主人,我們就成為這人的奴隸了。同樣,如果我們將自己賣給罪,我們就會成為罪的奴僕,其必然結局就是永遠的死。但相反,如果我們選擇順從神,結果就是聖潔的生命。罪的奴隸被罪疚、恐懼和痛苦所捆綁,但神的僕人卻可以自由地按新生命的喜好而行。因此,既然可以得自由,又為何要做奴隸呢?

六17 「感謝神,你們雖曾是罪的奴隸,但當你們來到基督的道理面前時,卻誠實地回應,從心裡順服基督的道理並接受其支配。」(費廉思譯本,JBP)羅馬的基督徒全心全意地順從了恩典的福音,包括保羅在本書信裡所教導的一切道理。

六18 正確的道理應帶來正確的責任。信徒在回應從罪裡得了釋放這真理時,他們就作了義的奴僕。所謂從罪裡得了釋放,並不是指他們罪的本質消失了,也不是指他們不會再犯罪。按上文下理說,這是指他們已從罪的權勢下得釋放,罪不能再操縱他們的生命。

六19 保羅在上一節提到作義的奴僕,但他知道行義的人其實並沒有受奴役束縛。 「義行並不是束縛,只是我們從人的角度解釋而已。」犯罪的是罪的奴僕,但蒙聖子釋放的人,確實是自由的(約八34、36)。保羅解釋說,他用奴僕和主人的比喻,是照人的常話說。就是說,他是用日常熟識的事物來說明。這樣做是因他們肉體的軟弱。換言之,只用概括的話來表達真理,他們在頭腦上和屬靈上會感到難以理解。很多時候,要用比喻才可以將真理解明。信徒在信主之前,將自己的肢體獻給各樣不潔的作奴僕,並輾轉不斷地行惡。如今他們應該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這樣他們的生命就真正是聖潔的了。

六20 當他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他們唯一的自由,是不受義約束。這是何等可憐的情況──被各種罪惡捆綁,卻不受良善約束!

六21 保羅挑動他們(並我們)去反省,未信主時種種行為的結果,這些行為正是信徒現今所看為羞恥的。雷思福列出下列的結果: 1.人濫用天賦才能。 2.錯置感情愛好。 3.耗費光陰。 4.誤用影響力。 5.冤枉好友。 6.損害最重要的益處。 7.觸犯愛,尤其是神的愛。總結兩個字──羞恥。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裴雅森寫道:「每一樣罪都朝著死前進,假如堅持不悔,目標和結果都是死。」

六22 人因歸信基督的緣故,地位完全改觀。現在他從罪裡得了釋放,罪不再作他的主,而他也甘心樂意地成為神的奴僕。結果是在今世過聖潔的生活,並到人生旅途的結局時進入永生。當然,信徒現今已有永遠的生命,但本節所指的是豐滿的生命,包括那榮耀、復活的身體。

六23 保羅用以下鮮明的對比,總結這個題目: 兩個主人──罪與神。兩種方法──工價與白白的恩賜。兩種結果──死與永生。請注意,永生是在一個人裡,這人就是我們的主基督耶穌。凡在基督裡的人都有永生。就是這麼簡單!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羅馬書第五章

5:1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 神相和。
5:2 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 神的榮耀。
5:3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
5:4 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
5:5 盼望不至於羞恥,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 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
5:6 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
5:7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做的。
5:8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 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5:9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 神的忿怒。
5:10 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 神兒子的死,得與 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5:11 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 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 神為樂。
5:12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5:13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5:14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5:15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 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
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5:17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5:18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5:19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5: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福音帶來的實質福氣(五1~11) 
使徒保羅更進一步討論稱義這題目,他要處理的問題是:信徒得稱為義,會為他的生命帶來什麼福氣?換句話說,稱義是否真的生效?保羅的回答是清晰肯定的,並將信徒擁有的七樣主要的福氣逐一枚舉。這些福氣是透過基督賜給信徒的。他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神一切的恩惠都是透過他賜下的。

五1 我們這些因信稱義的人享有的第一樣重大福氣,就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戰爭已經結束了,敵對已經平息了。因基督所成就的工作,一切使我們在屬靈上與神作對的誘因已清除了。藉著恩典的奇蹟,我們從彼此為敵變成彼此為友。
五2 我們又得以進入一個無可比擬的狀況中,就是能夠得到神的恩寵。我們是在神的愛子裡得蒙接納,因此,我們與神的親密關係,就像他與自己的愛子一般。天父將權柄賜給我們,接納我們成為他的兒女,我們不再是外人。這恩典或說這蒙恩的身分,涵蓋了我們在神面前每一方面的地位。由於我們是在基督裡,所以我們這地位就跟基督的一樣完全,永不改變。這樣好像還未道盡,我們又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意思是,我們滿有喜樂地盼望那一天,不但可以凝視神的榮美,也要一同顯現在榮耀裡(參看約一七22;西三4)。在今生我們不能完全領會這盼望的含義,而在永恆裡我們的讚嘆也不會消減。
五3 稱義給我們帶來的第四樣福氣,就是我們得以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不因目前的困境,而是因在永恆裡的成果(參看來一二11)。喜樂與患難可以同時存在,這是基督徒信仰中令人欣喜的矛盾。喜樂的相反不是受苦,而是罪。患難的其中一樣副產品,就是忍耐或堅忍。如果我們的生活一帆風順,就不可能鍛煉出忍耐來了。
五4 保羅繼續解釋,忍耐帶來老練。當神看見我們在試驗中堅忍抵受,並仰望他透過這些試驗成就他的美意時,就將忍耐成功的獎賞賜給我們。我們經過試驗,並得證明是成功的;這種得他驗明的感覺,使我們的心充滿盼望。我們知道,他在我們的生命中工作,磨練我們的品格。這使我們確信,他既在我們心裡動了善工,就必親自成全這工(腓一6)。
五5 盼望不至於羞恥。如果我們盼望什麼,然後知道這盼望是永不能實現的,我們便會感到羞恥或失望了。然而,我們的救恩盼望卻永不至於羞恥。我們決不會失望,或發覺我們是錯誤地投下了信心。為什麼我們可以這樣肯定呢?因為……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神的愛可以是指我們對神的愛,或是他對我們的愛。這裡所指的是後者,因為第6至20節講述神愛我們的一些重大證據。我們信主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使我們的心能充分領會神的愛,也藉此我們肯定他會保守我們直到天上。當你接受了聖靈後,就能夠感受到神對你的愛。這並不是一種空泛神秘的感覺,覺得「在冥冥中有神靈」庇佑人類,而是存著深刻的確信,相信神愛你這個人。
五6 從本節至20節,保羅的討論從次要進到主要。他的推論是,如果神在我們還是他的敵人時已愛我們,我們現在既屬乎他,難道他不會加倍保守我們嗎?這就帶出我們藉稱義而享有的第五樣福氣,就是我們在基督裡是永遠穩妥的。保羅在討論這題目時,提出五方面的「更要」、「更加」或「更」。 「更要」免去神的忿怒(五9)。 「更要」因他復活的生命而得保守(五10)。 「更加」多得到恩典(五15)。 「更要」在信徒生命中作王(五17)。恩典「更」顯多(五20)。保羅在本節、第7和8節強調,當基督過去為我們死的時候,我們是怎樣的(軟弱,罪人)。他在第9和10節又強調我們現在是怎樣的(因他的血得以稱義,又因他的死得與神和好),並救主將要為我們成就的確實成果(救我們脫離神的忿怒,藉他的生命保守我們)。首先,保羅提醒我們,我們是無能為力、無助、軟弱、不能自拔的。但在神預先定下的日子,主耶穌基督降臨地上,為人類受死。有人以為他是為好人受死,但事實並非如此;他是為罪人死。我們毫無德行優點可以向神舉薦。我們是絕對不配的,但無論如何,基督為我們死了。
五7 在人類的經驗中,神這愛的行動,是獨一無二,無出其右的。在一般人看來,個人的生命是寶貴的;他決不會為一個不配的人捨棄生命。例如,他不會為一個殺人者、犯姦淫的人,或歹徒受死。事實上,他也不大願意為義人死,所謂義人是指誠實可靠但不大可親的人。在很特殊的情況下,他會為仁人死,所謂仁人是指善良、友善、有愛心並可愛的人。
五8 神的愛完全超自然,超世脫俗。他差自己所愛的兒子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這樣就顯明他向我們的無比大愛。如果我們要找出他這作為的原因,就必須看這完全是出於他自己權能的旨意。我們沒有半點好處,使我們配受這樣的愛。
五9 面前出現一番新的景象。我們不再被視為有罪的人。救主在各各他為我們流血,付出了重大的代價,神已算我們為義了。當我們還作罪人時,他付出了這樣沉重的代價來稱我們為義,豈不更要藉著基督使我們免去神的忿怒?他既付上了最大的代價,好使我們得著他的恩惠,難道他會讓我們最終滅亡嗎?免去忿怒可以理解為「從忿怒中被救出來」,或「蒙救拔不致承受任何忿怒」。經文用的介詞(希臘文為apo)教我們相信是指後者的意思,就是我們不會有機會要承受神的忿怒,不論是在今世,或是在永恆裡。
五10 當我們回想我們的過去和現在的身分時,應當這樣想,我們乃是在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我們本與神為敵,並且自嗚得意。按我們自己的意思,我們並不感到有需要與神和好。試想想,我們是神的仇敵!在這事上,神並非與我們一般見識。他介入我們的光景,展露他純全的恩典。基督代我們受死,藉以消除我們與神為敵的造因,就是我們的罪。因著相信基督,我們得與神和好。神既以如此的重價將我們買贖回來,使我們與他相和,難道他會將我們置諸不理嗎?我們既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而他的死又像徵了生命徹底的軟弱;那麼,基督現時在神的右邊,有無窮生命的力量,我們豈不因此得蒙保守到底嗎?他的死既有力量拯救我們,他的生就更具能力保守我們了!
五11 現在我們來看稱義的第六樣福氣:也就藉著他(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以神為樂。我們不但以神的恩典為樂,更以施恩的神為樂。我們在蒙拯救之前,是以別的事為樂。今天,每當我們記念他的時候,就感到欣喜;但當我們忘記他時,就會感到憂愁。到底是什麼帶來這種改變,使我們今天以神為樂?就是因為主耶穌基督的工作。我們所得的喜樂,與我們所得的其它一切祝福一樣,都是藉著他而得的。我們……得與神和好,說出了蒙稱義的人所得的第七樣福氣。和好是指透過救主犧牲的工作,神與人之間所建立的和諧關係。因著罪的侵入,人與神之間便產生了隔閡、疏遠和敵對。主耶穌將造成疏遠的罪除掉,使一切相信他的都能恢復與神和好。附帶一提,我們得明白,神不需要復和;人才需要復和,因為人與神為敵。

基督作成的工向亞當的罪誇勝(五12~21) 
五12 本章的餘下經文,將這信的首部分和及後的三章經文連接起來。頭一部分的連繫,在於所論到的主題是因亞當而被定罪,和因基督而得稱為義;並且因基督的工作而帶來的祝福,遠超過因亞當的行動而造成的不幸和損失。第六至八章的連繫,在於由稱義談到成聖,並由種種罪行談到人本質裡的罪性。在經文裡,亞當被形容為舊創造中一切受造物的元首或代表;基督卻是新創造的元首。元首的行動,代表他權下所有的。例如,一國的總統簽署法例,是代表全國的公民簽訂的。亞當就是這樣。因為他的罪,死就入了世界。亞當的後裔在他裡面都犯了罪,於是他們都一同承受死亡的結果。事實上,他們個別地都犯了各種罪行,但這並不是指經文的用意。保羅的意思是,亞當的罪是有代表性的行動,他的一切後裔都被視作在他裡面犯了罪。有人會反對說,世上第一個犯罪的人是夏娃而不是亞當。這是事實,但由於亞當是首個被造的人,他就賦予了元首的身分。因此,他被視為代表他的所有後裔。使徒保羅在這裡說死就臨到眾人,所指的是肉體上的死,縱使亞當犯罪也帶來屬靈上的死。 (從第13和14節可知所指的是肉體上的死。) 當我們讀到這段經文時,就不期然地產生一些問題。亞當犯了罪,他的後裔全都因此而成為罪人,這樣公平嗎?神定人的罪,是因為他生下來就是罪人,抑或是因他們所確實犯上的罪?如果人生下來就有罪性,而他們因生下來就是罪人所以犯罪,神又豈能要他們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呢?聖經學者在這些問題上,和一連串類似的問題上爭論良多;結論是出奇地紛紜的。然而,有一些事實是我們能夠肯定的。

首先,聖經明確地說,無論在本質上或行為上來說,世人都是罪人。每一個由父母所生的人,都承襲了亞當的罪,而他也著意地選擇犯罪。
第二,我們知道罪的工價就是死,不論是肉體上的,或是指永遠與神的分開。然而,其實人可以毋須付上罪價,除非他決意要親自付上。這一點很重要。神差他的兒子代替罪人受死,付上了沉重的代價。神白白的賜恩,讓人可以藉著相信主耶穌基督而從罪得釋放,免付罪債。人被定罪,有三方面的根據:他有罪性,他從亞當承襲了罪,他在行為上犯罪。然而,人最大的罪,是拒絕接受神為拯救他而作出的安排(約三18,19,36)。但有人會問:「那些從來沒有機會聽福音的人又如何?」至少羅馬書一章提供了部分答案。此外,我們也可以完全放心,因為審判全地的主行事必定公義(創一八25)。他行事決不會不公義或不公平。他所作的一切決定,都以公平和公義為基礎。雖然從我們有限的眼光來看,有一些情況確實令人為難,但對他來說卻完全不是問題。當他下了最後判決,審訊結束後,就沒有人可以有合理的根據,對他的判決提出上訴。
五13 保羅要陳明,亞當的罪影響了全人類。他首先指出,從亞當到在西乃山頒布律法這段時期,罪已經在世上。不過在這段時期,還沒有從神而來明文頒布的律法。耶和華囗頭上給亞當一個命令,在多個世紀後,就頒下十誡,將神的律法用文字啟示出來。但在這兩者之間的時期,並沒有從神而來的律例。因此,在這段時期,雖然已有罪存在,卻仍未有過犯,因為過犯就是違反明文規定的律法。所以沒有律法的禁制,罪也不算是過犯。
五14 然而,在這段沒有律法的時期,死卻沒有停止過。除了以諾之外,全人類沒有一個可以避免死。不能說這些人像亞當一般,因違反了神明確的命令而死了。那麼,他們為什麼要死呢?答案是引伸而知的:他們要死,因為他們都在亞當裡犯了罪。如果你認為這是不公平的,就要謹記所論的與救恩無關。所有相信主的人,都永遠得救。然而,他們的肉身同樣會死,原因是他們的首腦代表亞當犯了罪。亞當是人類的首腦代表,是那以後要來之人,即主耶穌基督的預象(象徵)。保羅在以下的經節裡,就這兩位代表闡述發揮,對比二者的差異多於強調相同之處。他指出: 在基督里亞當眾子所得福佑遠超他們始祖所失。
五15 第一樣對比,就是亞當的過犯和在基督裡的恩賜。因第一個人犯了罪,眾人都死了。這裡所說的眾人,當然就是指亞當的後裔了。所說的死,包括屬靈和肉身的死。恩賜卻更廣惠眾人。這恩賜就是神的恩典的奇妙彰顯,廣施與一切罪人。這是因為耶穌基督一人的恩典。他竟然為背叛他的人類受死,實在​​是奇異的恩典。透過他的犧牲和代死,永生的恩賜就賜給眾人。本節兩次提到眾人,卻並不是指同一群人。第一個眾人包括所有因亞當犯罪而不得不死的人。第二個眾人指所有在新創造裡的人,以基督為首腦代表。這只包括那些加倍蒙神恩典的人,即真信徒。雖然神的恩典廣施與眾人,但只有相信救主的人才可以得著這恩典。
五16 亞當的罪與基督的恩賜,兩者之間有另一個重要的對比。因亞當一人犯罪,就帶來無可避免的審判,其裁決就是定罪。另一方面,基督的恩賜有效地處理了許多過犯,不只是一樣的過犯,所帶來的裁決是無罪釋放。保羅強調的,是亞當的罪與基督的恩賜的分別;是因一人的罪所帶來的可怕後果,與從眾多的罪所得的無比釋放;是定罪和稱義不同的裁決。
五17 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一人作了王,成了暴君。但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即所有承受無比恩典的信徒,就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這是何等的恩典!我們不但從死亡的權勢下得釋放,還能作王掌權,在今世並永恆裡享受生命。我們是否真正明白、珍惜這恩?我們是活得像一位屬天的王者,或仍在這世界的糞堆中打滾?
五18 因亞當的過犯,全人類都被定罪;但因基督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這義行並不是救主的生命,也不是他遵守了律法,而是他在各各他代替罪人受死。他這樣行使人稱義得生命,即帶來使人得生命的稱義,且是給眾人的。本節裡的兩個眾人,也不是指同一群人。第一個眾人,是指在亞當裡的眾人。第二個眾人是指在基督裡的眾人。上一節可以肯定這點:「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只有信主的人,才可以稱義得生命。
五19 正如因亞當悖逆神的命令,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基督順從天父,凡相信他的就得稱為義了。基督因著順從,在十字架上擔當了我們的罪。普救論者企圖用這些經節證明最終全人類都得救,但這是徒勞無功的。經文所論的,是兩位人類首腦的代表性;明顯地,正如亞當的罪影響了在他裡面的人,基督的義行也只為那些在他裡面的人帶來祝福。
五20 那持反對意見的猶太人,認為一切都以律法為中心。他因保羅的說話而感到震驚。他已知曉,罪和救恩並不是以律法為中心,而是以這兩位首腦代表為中心。既是如此,猶太人很可能會問:「為什麼要頒下律法?」保羅的回答是: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律法並沒有帶來罪,卻顯出罪就是違抗神的過犯。律法並沒有將人從罪中拯救出來,而是將罪顯明,使人完全看見其可怕的面目。然而,神的恩典比所有人的罪更大。罪在那裡顯多,神的恩典在各各他就更顯多了。
五21 為全人類帶來死亡的罪,其權勢在此結束,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請留意,恩典是藉著義作王的。神一切聖潔的要求已得到滿足,罪的功價已付上了;因此,如今一切以基督為代贖者、靠著他的功勞前來的,神都可以將永生賜給他們。或許這幾節經文可以稍為回答一條人們常問到的問題:「為什麼神容讓罪進入世界?」答案就是:相對於罪從沒有進入世界的假設,神卻因著基督的犧牲得到更大的榮耀,人也得到更多祝福。再假設亞當並沒有墮落,我們在他裡面,也遠不及我們在基督裡面。如果亞當從沒有犯過罪,他會在伊甸園裡不斷享受這地上的生命。不過,他沒有機會成為神所救贖的兒子,沒有機會成為他的後嗣,也沒有機會和耶穌基督同為後嗣了。他不能享受天家的應許,或與基督永遠在一起並像他的應許。這些恩福只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救贖工作賜下的。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羅馬書第四章

4: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
4: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
4:3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4:4 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4:5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4: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4:7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4: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4: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4:10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4: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4: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4:13 因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4: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4: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 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4: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4: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4:20 並且仰望 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 神,
4:21 且滿心相信 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4: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4:23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4: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 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譯: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福音與舊約的協調
保羅要處理的第五個主要問題是:福音與舊約的教導吻合嗎?這問題的答案,對猶太人來說特別重要。所以,保羅要在這裡表明,新約的福音與舊約的信息是完全協調的。一直以來,人都是因信而得稱為義的。

四1 保羅用以色列兩個最偉大的歷史人物,即亞伯拉罕和大衛,來作例子證明他的論點。神與兩人訂立了重要的約。前者遠在頒布律法前已在世上,後者則在神頒布律法多年後才出現。前者在行割禮前已得稱義,後者則在其後。我們先來研究亞伯拉罕,猶太人都以他為祖宗。他憑著肉體有什麼經歷呢?對於人稱義的途徑,他有什麼認識呢?
四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就有誇囗的理由了。他大可以因為在神面前賺得義人的地位而感到自豪。不過,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沒有人能夠在神面前誇囗(弗二9)。聖經從來沒有表示,亞伯拉罕有任何根據,可以誇囗他是靠本身的行為而稱義的。然而,有人會爭辯說:「雅各書二章21節不是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的嗎?」經文的確這樣說,但那裡的意思與這裡頗有出入。當亞伯拉罕在創世記十五章6節相信神的應許要賜他無數的後裔時,他就因信稱義了。到三十多年後,當他將以撒作燔祭獻給神時(創二二),才因行為稱義(即證明他的義)。這種順從的行動,證明他的信是真的。這是外在的表現,證明他的確已經因信稱義了。
四3 至於亞伯拉罕的稱義,經上說什麼呢?聖經說:「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一五6)神親自向亞伯拉罕顯現,並應許賜他無數的後裔。這位族長相信耶和華,神便將義歸到他的帳上。換句話說,亞伯拉罕是因信而得稱為義的。就是這麼簡單。這與行為無關,經文甚至沒有提到行為。
四4 這要引領我們來看聖經中一節最崇高的經文,論到在救贖計劃中,行為與信心的對比。試想一想:某人作工以謀生計,並在周末支取工資;他有資格領這工價。這是他賺回來的。這人沒有向他的雇主叩頭鞠躬,感激他這麼仁慈,或申明自己不配得這筆錢。完全不是這回事!他把錢放在囗袋里便回家,心想他所耗費的時間和勞力已得到報酬。然而,在稱義這事上,實情卻不是這樣。
四5 或許人會有點驚訝,但蒙稱義的人,首先就是個不作工的人。他否定任何能夠賺取救恩的可能。他否定人有任何功德或好處。他承認,儘管他克盡所能,仍永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相反,他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相信和信靠的對像是主自己。神怎樣說,他就怎樣接受。如前文說,這並不是什麼值得稱讚的行為。值得稱讚的不是他的信,而是他所信的對象。要留意,他乃是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沒有申辯說,自己已盡最大的努力,按照金科玉律去生活,已經比其它人活得更好了。沒有。他以罪人的身分近前來,是個罪有應得的罪人,所倚靠的只是神的憐憫。結果如何呢?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了。由於他是本著信而不是憑行為而來到主面前,神就把義歸到他的帳上。因著復活的救主所成就的功勞,神給他披戴起義,使他配到天堂去。從此,神看他是在基督裡的,並在這基礎上接納他。故此,總結說,罪人需要稱義,好人並沒有這個需要。所牽涉的是施恩,而不是報償;且是憑信心,而不是靠行為。
四6 保羅轉過來舉出大衛的例子,以證明他的論點。本節開首說正如,表示大衛與亞伯拉罕有相同的經驗。這位優秀的以色列詩人說,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罪人,是有福的。雖然大衛在這方面的說話不多,但保羅取材自詩篇三十二篇1至2節,並在以下兩節經文中引用。
四7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四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保羅從經文中觀察到什麼呢?首先,他發覺大衛並沒有提及行為;赦罪是基於神的恩典,並非由於人的努力。第二,他知道如果神不將某人算為有罪,這人在神面前必定有公義的身分。最後,他知道神稱罪人為義。大衛曾犯過姦淫和殺人的罪,然而這些經節給我們看見,他正享受著完全和白白得赦免的美好滋味。
四9 然而,在部分猶太人的腦海中,可能還留著一個觀念,就是選民在神稱人為義的事上有特權,只有受了割禮的人才可以稱義。保羅再一次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證明這並不是事實。他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否只有相信的猶太人才可被算為義,還是相信的外邦人也可同得此恩福?」以亞伯拉罕為例,或會令人以為這恩福只是給猶太人的。
四10 保羅在這裡舉出一件歷史事實,是我們大部分人都不曾覺察的。他指出,亞伯拉罕在他受割禮(創一七24)之前已得稱為義(創一五6)。如果以色列人的祖先可以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得稱為義,那麼問題就是:「為什麼其它未受割禮的人就不能得稱義呢?」事實上,當亞伯拉罕得稱義時,他的身分仍是外邦人;既是這樣,其它的外邦人也完全可以得稱為義了,和受割禮與否毫無關係。
四11 因此,割禮並不是使亞伯拉罕得稱為義的成因。割禮只是他肉體上的一個外在記號,表示他已因信得稱為義。基本上說,割禮是外在的象徵,標誌著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不過,這裡更將其意思加強,表明神因亞伯拉罕的信,就把他算為義了。割禮除了是記號外,還是印證──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記號的用途是表示所象徵的實體是存在的。印證則證明、確定、核實,或保證所印證之物的真實性。割禮確認了亞伯拉罕,因信的緣故,神已將他看為是義人,也在此地位上對待他。割禮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印證。這可以指他的信是合乎義的,也可以指他因為信而得稱為義。大概可以肯定,後者是正確的意思;割禮就是他的信所擁有的義,或因信而稱義的印證。由於亞伯拉罕是在行割禮之前已得稱為義,他就能夠作其它未受割禮的人之父,就是那些信主的外邦人。他們也可以循他的途徑稱義,就是因信稱義。當我們說亞伯拉罕是信主的外邦人之父時,意思當然不是從血脈而言。意思只是指出,這些信徒仿效他的信,就是他的兒女了。他們並不是因血緣關係成為他的兒女,而是因為他們效法他的模樣。這段經文也不是說,信主的外邦人成為了屬神的以色列人。屬神的以色列人,是由那些接受耶穌為彌賽亞、為他們的主和救主的猶太人組成的。四12 亞伯拉罕接受割禮這記號,有另一個原因,是讓他成為一些猶太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了割禮,並且還追隨他信的腳踪的人。這信是他在未受割禮時已有的。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與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是有分別的。耶穌對法利賽人說:「我知道你們是亞伯拉罕的子孫。」(約八37)然而,他繼而說:「你們若是亞伯罕的兒子,就必行亞伯拉罕所行的事。」(約八39)因此,保羅堅稱,要緊的並不是肉身的割禮。人必須信永活的神。那些受割禮而又相信主耶穌基督的人,就是真正的屬神的以色列人。因此,可總結說,在亞伯拉罕的人生中,他有一段時期是有信而未受割禮的,另有一段時間是有信並已受了割禮。保羅憑他敏銳的洞察力,得知信主的外邦人和信主的猶太人,都可以根據這事實以亞伯拉罕作他們的父,並與他同證,作他的兒女。
四13 「保羅持續不倦地討論下去,循著每一條論理思維及聖經的細小脈絡,把任何可能出現的反對觀念駁倒。」現在保羅要處理的反對觀點,就是認為祝福從律法而來,既然外邦人並不認識律法,就受到咒詛(參看約七49)。當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會承受世界時,他並沒有為這應許附加條件,要他們遵行若干律例條文(律法要到四百三十年後才頒布──加三17)。這是無條件的施恩的應許,要憑信來接受,即今日使我們蒙神稱義的那信。承受世界的意思,指他會成為信主的外邦人和猶太人的父(四11、12)。他會成為多國的父(四17、18),而不單是猶太國的父。當亞伯拉罕的後裔主耶穌執掌宇宙王權,成為萬王之王及萬主之主時,這應許便會圓滿地實現。
四14 如果那些追求神的福氣,特別是追求稱義之福的人,可以憑著遵守律法而得福,那麼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信要被廢棄,因為這是與律法完全相反的原則:信關乎相信,而律法卻關乎行為。這樣應許也毫無價值了,因為這是根據條件的,而這些條件是沒有人可以達成的。
四15 律法是惹動神的忿怒的,而不是招來他的祝福。任何人不能完全而又持續地遵守誡命的,都要遭律法定罪。由於沒有人能這樣遵守誡命,所以凡在律法之下的,都要被定罪受死。凡在律法之下的,都不得不同時在咒詛之下。然而,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過犯就是觸犯了明文規定的律法。保羅並不是說,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罪。一個行動,就算沒有律法加以禁止,其本身也可以是錯的。然而,在「速度限制每小時二十哩」的路標前,就會有過犯出現。猶太人以為,他們得了律法,就是承襲了祝福;只是他們所承襲的,是過犯而已。神頒下律法,使人藉過犯而了解罪;或從另一方面說,使人可以看見罪的惡劣可恥。神從來沒有打算藉著律法,使充滿罪惡的犯律法者得著拯救。
四16 由於律法招致神的忿怒,而不是帶來他的義,因此他決意要藉著恩和本乎信來拯救人。他要的是不虔敬的罪人,憑著單純的信,白白得著這不配得的永生。這樣,得生命的應許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我們必須留意這裡的兩個詞語──定然和一切。首先,神要這應許是定然的。如果人要靠遵守律法而得稱義的話,他就一定不能有所肯定的了,因為他不能肯定自己所做的善行是否已經足夠,也不能肯定是否合乎要求。試圖賺取救恩的人,沒有一人能有百分之百的確據。然而,當救恩是賜予的禮物,要用信心來接受時,人就可以因神權威的說話而肯定自己是得救的。第二,神要使這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是給獲頒律法的猶太人,也歸給那些效法亞伯拉罕相信主的外邦人。亞伯拉罕在神面前作我們眾人的父(聖經新譯本),即是眾相信主的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父。
四17 保羅為要確立亞伯拉罕是所有真信徒之父,便在這裡引述創世記十七章5節:「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神揀選以色列作為他在地上的選民,並不表示將恩典和憐憫局限起來,只賜給他們。保羅一節又一節地引用舊約聖經,巧妙地顯示神一直以來的心意,就是但凡有信心的,都會得到他的重視。他在所信的主面前(直譯自新英王欽定本)一句,連接上一節的思想:「亞伯拉罕在神面前作我們眾人的父。」連接點是這樣:亞伯拉罕在他(神)面前作我們眾人的父,他(亞伯拉罕)所信的神,是那叫死人復活,使尚為無的成為好像已經是有的神。繼續看後隨的經文,就能夠明白這種對神的描述。神叫死人復活,對於亞伯拉罕和撒拉而言,雖然他們並未離世,但他們沒有兒女,也過了生育的年齡(參看四19)。神使無變為有,為他們帶來多國的無數後裔(參看四18)。
四18 保羅在前面的經文,已強調亞伯拉罕蒙應許,是因為信心而不是憑守律法。這樣應許就屬乎恩典,且定然歸給一切後裔。自然地這樣就引導我們前來思想亞伯拉罕對使人復活的神的信心。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會像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一樣無法可數。從人的角度看,這是完全沒有機會實現的。然而,與人一般的指望相反,亞伯拉罕因信仍有指望,相信自己會作多國的父,正如神在創世記十五章5節所說的:「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四19 亞伯拉罕第一次得神應許會有眾多後裔時,年紀是七十五歲(創一二2~4)。當時,他在身體上仍有條件做父親,因為他生下了以實瑪利(創一六1~11)。但保羅在本節所提到的亞伯拉罕,已年屆百歲,神向他重申這應許(創一七15~21)。至此,除非神施行神蹟,否則他夫妻二人就沒有可能誕下新生命了。不過,神既應許了亞伯拉罕得一兒子,他就相信神的應許。他的信心……不軟弱,並沒有(14)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也不擔憂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從人的角度看,這是完全沒有希望了,但亞伯拉罕仍有信心。
四20 縱使這應許表面上看來不可能實現,但他卻沒有動搖。神既這樣說了,亞伯拉罕就這樣信;事情也就妥當了。對這位先祖來說,只有一件事是不可能的,就是神不可能說謊。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堅定而又活潑的。他將榮耀歸給神,又尊崇神是可靠的,不管機會多寡,他必定實踐諾言。
四21 亞伯拉罕並不知道神會怎樣成就他的話,但這屬次要。他認識神,並絕對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全數作成。一方面說,這是偉大的信心;但從另一方面說,這樣相信是最合理不過的,因為宇宙中最可靠的,莫過於神的說話。亞伯拉罕相信神的話,這是毫不冒險的!
四22 神說了話,如果人就這樣聽取了,就能夠得神的喜悅;他一直喜悅人這樣行。因此,他將義歸與亞伯拉罕。過去,人因罪而產生罪疚,現在卻在神面前有合乎義的身分。亞伯拉罕因著信,已得聖潔的神將他從被定罪的光景下釋放及稱義了。
四23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歷史敘述,不是單為他寫的。當然,一定程度上這是為他寫的,要把他得免被定罪和在神面前已經完全的身分,作一個存留久遠的記錄。
四24 但這也是為我們寫的。當我們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這時候我們也因信而被算為義了。我們與亞伯拉罕的唯一分別,就是亞伯拉罕相信神會叫死人得生命(即是使他如同已死的身體和撒拉不能生育的身體有生機)。我們相信神藉著叫主耶穌基督復活,使死人得生命。麥敬道解釋說: 神呼召亞伯拉罕相信他的應許,而我們卻有幸蒙召去相信一件已成就的事。他蒙呼召向前仰望將來要成就的事;我們卻回顧已完成的事,就是那已成就的救恩,並有復活得榮耀的救主在天上至大者右邊作證。
四25 主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提到我們的過犯和稱義時,雖然都同時用了是為(希臘文dia)這個介詞;但在本節裡,兩處的含意各有不同。他被交給人,不但是為我們的過犯,而且要把罪除掉。他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意即要顯示神完全滿意基督為使我們得稱為義而成就的工作。就前者說,要處理的問題是我們的過犯。就後者說,因基督的複活,肯定帶來的結果是我們稱義。如果基督沒有離開墳墓的話,就不能夠有稱義的事。然而,他復活的事實告訴我們,工作已經完成,代價已經付上了,而神對救主贖罪的工作感到絕對的滿意。

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羅馬書第三章

3:1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3:2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3:3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 神的信嗎?
3:4 斷乎不能!不如說, 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3:5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 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
3:6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 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3:7 若 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3:8 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3:9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3:10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3:11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 神的;
3:12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3: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
3:14 滿口是咒罵苦毒。
3:15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3:16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3:17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3:18 他們眼中不怕 神。
3:19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
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3:21 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3:22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3: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
3:24 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3: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3: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3:27 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3:28 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3:29 難道 神只作猶太人的 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 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 神。
3:30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3: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三1 本章聖經的首八節裡,保羅繼續討論猶太人的罪孽。這裡仿似有一位猶太人的反對者,開始盤問使徒保羅。下面是盤問的過程: 反對者:如果你在二章17至29節所言屬實,那麼身為猶太人又有什麼長處?從割禮又可以得到什麼益處呢?
三2 保羅:猶太人有很多特別優厚的條件。最重要的,是神的聖言交託了給他們。神使用猶太人寫成舊約聖經,並交給他們保管;然而,以色列民對這莫大的特權有什麼反應呢?整體上來說,他們毫無信心,令人齒冷。
三3 反對者:好吧,既然並不是所有猶太人都有信心,難道神會違背他的應許嗎?畢竟,他揀選了以色列人作他的選民,並與他們訂立堅定的約。難道部分人的不信,就使神食言了嗎?三4 保羅:斷乎不能!在有人懷疑神與人之間孰是孰非時,我們的基本信念是神是對的,人都是虛謊的。這正是大衛在詩篇五十一篇4節所說的:「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我們的罪污,顯出神聖言的真實。
三5 反對者:既是這樣,神為什麼還定我們的罪呢?我們的不義,若使神的義顯得更為榮耀,神怎可以還降怒呢? (保羅在這裡說明,他所引述的論點,是典型的人的觀點。)
三6 保羅:這種觀點並沒有深究的價值。如果神有絲毫可能是不義的,他又怎能有資格審判世界呢?然而,我們全都承認,他必定審判世界。
三7 反對者:如果我犯罪能叫神得榮耀,我的虛謊益顯神的真實,而他向人降怒就可以得著稱讚,他豈能不斷向我討罪,使我好像罪人一樣呢?
三8 為什麼我們不能因此推論說: 保羅:讓我插咀說,確實有人詆毀基督徒,指我們引用這論點。這根本就是誹謗。反對者:為什麼我們不能因此推論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保羅:我只能夠說,說這話的人被定罪,是罪有應得的。 (這個最後的論點,聽起來雖然荒謬,很多人卻往往用來攻擊詆毀神恩惠的福音。他們會這樣說:「既然只要相信基督就可以得救,那麼你就大可以自由自在地活在罪中了。神的恩典既遠超過人的罪,那麼你犯罪越多,神彰顯的恩典就越大了。」使徒保羅在第六章反駁這方面的攻擊。)
三9 反對者:這樣你是不是認為我們這些猶太人比犯罪的外邦人強?又或者根據其它版本,問題是:「難道我們這些猶太人比外邦人更差嗎?」無論問題是怎樣的,答案都是一樣,猶太人不比外邦人好,也不比他們差。世人都是罪人。這就連接上保羅所論述的下一個問題。他已指出外邦人是失喪的;那些自以為義的道德主義者,不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是失喪的;猶太人也是失喪的。這時,他要處理另一個問題:難道世人都失喪嗎?答案:是的,我們已經證明,所有的人都在罪惡的權勢之下。換句話說,從這角度看,猶太人與外邦人無異。
三10 如果要求進一步的證據,可以從舊約聖經中找到。首先,我們曉得沒有一個由父母所生的人是不受罪影響的(三10~12),跟著我們又知道人生命的每一部分都受到罪的影響(三13~18)。經文可以意譯如下:沒有任何一個義人(詩一四1)。
三11 沒有一個人正確地認識神,沒有任何人尋求神(詩一四2)。墮落的人憑己意是永不會尋求神的。只是由於聖靈的工作,人才會這樣做。
三12 他們都一同遠離神。世人都變成敗壞無用的。沒有一個人一直過著良善的生活,沒有,連一個也沒有(詩一四3)。
三13 人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的說話一貫地充滿詭詐(詩五9)。他的言談充滿嘴裡的毒氣(詩一四○3)。
三14 他們滿囗是咒罵和憎恨(詩一○7)。
三15 他們的腳飛跑,為要完成殺人流血的任務(賽五九7)。
三16 他們留下破壞和暴虐的足跡(賽五九7)。
三17 他們從來都不知道如何締造平安(賽五九8)。
三18 他們並不怕神(詩三六1)。這就是神對人類的透視分析,揭開全人類的不義(三10)。人類無知,叛離神(三11),反复無常,一無是處,毫不善良(三12)。人的喉嚨充滿敗壞,他的舌頭都是詭詐,他的嘴唇有毒(三13),滿囗是咒罵(三14);四出奔跑,進行殘殺(三15);他留下的是擾亂和破壞(三16);他不知道怎樣才可以有平安(三17);他也不尊敬神(三18)。在這裡我們看見人完全墮落腐化;就是說,全人類受到罪的影響,罪滲透人的每一部分。當然,人不盡是無惡不作的,但他的本性,是有能力去犯一切罪的。如果保羅要列出一分罪惡清單,他會提到性慾的罪:姦淫、男女同性戀、性變態、獸行、賣淫、強姦、淫蕩、色情和淫詞穢語。他會提到戰爭的罪:殘殺無辜、暴行、毒氣室、焚化爐、集中營、虐待的用具、施虐狂。他會提到家居的罪:不忠、離婚、虐妻、精神虐待、虐待兒童。除此以外,還可以加上兇殺、肢解、偷盜、爆竊、監守自盜、搗毀破壞、賄賂、貪污。還有言語上的罪:褻瀆的話、色情笑話、肉慾的謊談、咒詛、侮慢的話、謊言、背後說人、講閒話、誹謗、埋怨和抱怨。其它個人的罪:醉酒、吸毒、驕傲、嫉妒、貪婪、忘恩​​負義、思想污穢、憎恨和苦毒。顯然清單不能窮盡──污染、亂棄廢物、種族主義、剝削、欺詐、背叛、違背諾言等等。何須再拿出證據來證明人類的墮落與腐敗呢?
三19 神將律法賜給以色列人,是以他們作為人類的代表。神看見以色列人的失敗,就作正確引伸,看全人類與以色列人無異。這好比一位衛生督察從井中抽取一支試管的水,加以試驗,發覺樣本受了污染,因此宣布這囗井是受了污染的。所以,保羅解釋說,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就是以色列人,好塞住各人的囗,這包括猶太人及外邦人的,並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三20 沒有人可以靠遵守律法而得稱義。神賜下律法,不是要使人藉此得稱義,而是要使人知罪──不是知道救恩,而是知罪。除非我們認識什麼是筆直,否則我們就不知道什麼是歪曲。律法就像一條筆直的線。當人用律法來作自我審查時,就會發現自己是何等走歪了路。我們對著鏡子可以看見臉上的污垢,但鏡子的作用並不是用來清潔臉上污物的。探熱針使人知道自己患了病,但將探熱針吞下去卻不能使我們痊癒。用律法來使人知罪的時候,律法是好的;但若要用律法來拯救人脫離罪惡,就完全無濟於事了。正如馬丁路德說,律法的功用不是使人稱義,而是使人知罪害怕。

福音的根基和範圍(三21~31)
三21 我們來到羅馬書的中心主題,保羅要回答這問題:根據福音說,聖潔的神如何使不虔不義的罪人得以稱義呢?他首先指出,神的義已經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就是說,有一個計劃已經顯明出來,就是神可以公義地拯救不義的罪人;方法是不要求人遵守律法。神是聖潔的,他不能容忍、忽視、縱容罪惡。他必定要加以懲罰。罪的懲罰就是死。然而,神愛罪人,希望施以拯救,這正是矛盾所在。神的公義判定罪人必須受死,但他因愛的緣故,卻希望罪人得享永遠的福樂。福音正顯示神如何毋須違背自己的公義而能夠拯救罪人。這個公義的計劃有律法和先知為證。流血代贖的獻祭制度已將這計劃以像徵的手法預表出來。先知的預言已直接地宣告了(參看賽五一5,6,8;五六1;但九24)。
三22 第21節告訴我們,公義的救恩不是靠守律法獲取的。保羅告訴我們,救恩是怎樣獲取的──因信耶穌基督。這裡說的信,是全然倚靠永活的主耶穌基督;相信只有他是把人從罪中拯救出來的唯一救主,他是人類到天堂去的唯一盼望。這信心的基礎是在聖經中基督的位格和工作的啟示。信心並不是盲目的投身。信心要求最確切的證據,在神無謬誤的聖言中找到的。信心不是不合邏輯或不合理的。受造物應相信創造者,還有什麼比這更合理呢?信心不是一種功德,讓人可以藉此賺取或說配受救恩。人不能因自己相信主而誇囗;因為不相信他的才是愚蠢的人。信心也不是企圖賺取救恩的行動,而是單純地接受神白白賜下的救恩。保羅進一步告訴我們,這救恩是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給一切人的意思,是人人都可以得到,是給予世人的,並且足夠給所有的人。然而,這只是加給……相信的人;換句話說,只有那些以確切的信心接受主耶穌的人,救恩才在他們的生命中生效。赦罪的恩典是要賜給所有人的,但只有當人接受恩典時,才在他的生命中生效。當保羅說救恩是給一切的人時,是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的,因為現在並沒有分別了。猶太人沒有特別的優待,外邦人也不是處於低下的地位。
三23 福音是全人類可以享有的,全人類都需要福音。這需要是整體的,因為世人都犯了罪7,虧缺了神的榮耀。每一個人都在亞當裡犯了罪;亞當犯罪時,就成了所有後裔的代表。然而,人類不單在本性上是罪人,在行為上也是罪人。他們本人虧缺了神的榮耀。
三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就白白的稱義。福音告訴我們,神如何使罪人白白得稱為義。這是罪人何等不配得的恩惠。然而,當我們說使人稱義時,到底是指什麼呢? 「稱義」一詞,意思是承認或宣稱某人是義的。例如,當一個罪人相信主耶穌基督時,神就宣布他是義的。新約聖經運用這詞時,通常都是這個意思。然而,如果人相信並遵從神的話,就是以神為義了(參看路七29)。換句話說,他宣稱神在他的一切言行上都是公義的。當然,人也可以自稱為義;他可以力爭以表明自己是義的(參看路一○29)。不過,這其實只是自欺欺人吧了。稱某人為義,並不等於實際地使他成為義。我們不能使神成為義;他本來就是義的。但我們能夠宣告他是義的。神並沒有使信徒本身成為無罪或公義的人。確切地說,神乃是將義歸在他的帳上。正如裴雅森所說的:「神在使罪人稱義時,是稱呼那些本身不是義人的人為義──雖然他們的確有罪,卻不加以歸罪;他們本身並沒有義,卻將義歸與他們。 」 有一個很受歡迎的說法,將稱義解釋為:就像我從沒有犯過罪似的。然而,這種解釋未夠徹底。當神稱一個相信他的罪人為義時,他不但使他罪責盡除,又給他披戴上他自己的義,而且使他完全合適到天堂去。 「稱義不但是使人可以無罪開釋,還得著認可嘉許;不但得著赦免,還得著提升。」無罪開釋的意思,只是指某人可以不受指控。稱義卻是指將正確的義歸與人。神能夠稱不虔的罪人為義,是因為主耶穌基督已經透過他的死和復活,完全代付了他們的罪價。當罪人憑信心接受基督時,他們就得稱為義了。當雅各教導說,人是因著行為稱義時(雅二24),他並不是說我們是靠好行為得救的,也不是說靠信心加上好行為,而是靠那種會產生好行為的信心而得救。有一個重點大家必須知道,就是稱義乃是神心目中的估量。這不在乎信徒的感覺怎樣;信徒知道這是事實,因為聖經這樣說。司可福評論說:「稱義是神的一個行動。他宣稱凡相信耶穌的人為義。這事在神的意念中進行,並不是在信徒的精神系統或情感本性中發生。」 保羅在本節裡教導說,我們是白白的稱義的。這並不是我們可以賺取或換購而得的,而是賞賜給我們的。然後,是我們蒙神的恩典……稱義。簡言之,我們得稱義完全不是因為我們有什麼優點和功勞。就我們來說,我們不配得稱義,不但沒有主動去尋求,也沒有用​​什麼來換取。為免在下文產生混淆,我們要在這裡稍停下來,解釋在新約聖經中稱義的六個不同層面。聖經形容我們是因著恩典、信、血、能力、神和行為稱義的;然而,各層面之間並沒有矛盾或衝突。我們是藉恩典稱義的。換句話說,我們本是不配的。我們是因信稱義的(羅五1)。換句話說,我們要透過相信主耶穌基督去承受義的身分。我們是靠著血得稱為義的(羅五9)。這是指救主為使我們得稱義而付上的代價。我們是靠神的能力得稱為義的(羅四24,25)。這能力使主耶穌從死裡復活。我們是蒙神稱義的(羅八33)。他以我們為義。我們是因行為稱義的(雅二24)。這並不表示人可以用好行為來賺取稱義;好行為是得稱為義的證據。回到本節,經文說我們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而稱義的。救贖就是付出一筆贖價,將人買贖回來。主耶穌將我們從罪的奴隸市場買贖回來。他用自己的寶血為贖價,以滿足聖潔又公義的神的要求。如果有人問:「他向誰付了贖價?」這人其實並不明白關鍵所在。聖經並沒有說明要向神或撒但付出一筆具體的贖金。贖價不是向任何人付出的,而是一個抽象的解決方法,奠下公義的基礎,讓神可以拯救罪人。
三25 神設立耶穌基督作挽回祭。挽回祭是一個途徑,藉此公義得到滿足,神的忿怒消除,並且神可以因蒙悅納的祭而施憐憫。新約聖經有三處曾形容基督是挽回祭。在本節,我們認識到,凡相信基督的人,都因他所流的血得蒙憐憫。約翰壹書二章2節形容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單是為我們的罪,也為普天下人的罪。他所成就的工作,功效足以惠及全世界;然而實際上挽回祭只在那些相信他的人身上生效。最後,約翰壹書四章10節說,神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藉此向我們顯明他的愛。在路加福音十八章13節中,稅吏祈求說:「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他祈求神向他施憐憫,使他可以免受一身罪債的刑罰。希伯來書二章17節也用了挽回祭一詞:「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 」這裡說「獻上挽回祭」,意思就是付了刑罰的代價,以免除刑罰。在舊約中,挽回祭的同義詞是施恩座。施恩座就是約櫃的面蓋。在贖罪日,大祭司將祭牲的血灑在施恩座上。藉此大祭司和百姓的罪得以代贖或蒙遮蓋了。當基督為我們的罪作挽回祭時,他所作的更徹底。他不但將罪遮蓋了,還將罪完全除掉。保羅在本節告訴我們,神設立基督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聖經並沒有叫我們將信心投在他的血上;基督自己才是我們信心的對象。只有已經復活並永遠活著的耶穌基督,才可以施行拯救。他就是挽回祭。使挽回祭對我們有效的條件,就是信他。他的血就是代價。基督所成就的工作,宣告神的義,叫人過去所犯的罪得蒙赦免。所指的是基督受死前人所犯的罪。由亞當至基督,人相信神給他的任何啟示,神就根據這信心來拯救他。例如,亞伯拉罕相信神,神便以此為他的義了(創一五6)。不過,神用什麼方法使這行動合乎義呢?無罪的代罪羔羊尚未被殺,那完美祭牲的血尚未傾流。簡言之,基督還未受死。罪債尚未付還,神公義的要求還沒有得到滿足。神如何在舊約時代,拯救那些相信他的罪人呢?答案就是,雖然基督尚未受死,但神知道將來他要捨命;因此,神便根據基督在將來要成就的工作來拯救人。雖然舊約的聖徒並不知道各各他十字架的事,但神知道。當他們相信神時,神就將基督所成就的一切功勞歸在他們的帳上。實際上說,舊約信徒是按記帳信貸的方式得救的。他們是根據那筆在將來才付的贖價得拯救的。他們是前瞻各各他,而我們是回顧各各他。當保羅說,基督的挽回祭顯明了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有人誤解,以為保羅所指的,是人在信主前所犯的罪。其實他並不是這個意思。人們誤以為基督成就的工作,處理了人在重生前所犯的罪,得救後的罪卻需由自己負責。不是的。保羅所討論的,是神的寬容;明顯地,他寬恕了那些在基督釘十字架之前蒙拯救的人的罪。神好像是寬赦了這些罪,或假裝看不見這些罪。保羅卻說,不是的。神知道基督能完全償還罪債,所以以此為據拯救人。所以,舊約時代是神忍耐的時​​候。神暫且保留了對罪的審判,最少有四千年之久。到時候滿足了,便差他的兒子到世上來,擔當世人的罪。當主耶穌親自擔當我們的罪時,神就將他公義的怒氣和聖潔的忿怒,毫無保留地傾倒出來,落在他的愛子身上。
三26 如今基督的死顯明了神的義。神是義的,因為他要求悉數付上罪的代價。他可以稱罪人為義,而又沒有隱瞞他們的罪,或放棄他公義的原則,因為那完美的代替者已受死並複活了。麥藍伯的詩句道出了這真理:   
救主捨命所流寶血,   
證明真神公義完全;   
基督贖罪十架受死,   
昭彰公義施恩無比。
真神審判罪人難避,   
犯罪工價必定要死;   
基督十架卻已顯示,   
神既拯救又彰公義。
一切罪債救主肩擔,   
因他寶血罪債清還;   
無私公正不再如何,   
慈悲憐憫沛賜更多。
罪人因信從此自由:   
救主代死我今得救;   
贖罪寶血罪人仰望,   
因這寶血與神相和。

三27 在這奇妙的救贖計劃裡,人那裡能誇囗呢?沒有可誇的了,只能閉囗,不得誇囗。用什麼原則使人沒有可誇的呢?是靠立功的原則嗎?不是。如果我們是靠行為得救,就難免會自嗚得意。不過,當我們是憑著信得救,就毫無誇囗的餘地了。得稱為義的人會這樣說:「我所作的一切都是罪,拯救全賴耶穌。」真正的信,絕不承認人有任何機會幫助自己、改善自己、或拯救自己,而是單單仰望基督為救主。所要說的話是:   
兩手空空無代價,   
單單投靠你十架;   
赤身就你求衣衫,   
無助望你賜恩典。
污穢飛奔你泉旁,   
主啊洗我否則亡。 ~杜普萊迪

三28 保羅重申人沒有可誇囗的原因說,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他遵行律法。
三29 福音如何介紹神呢?難道他只是猶太人的神麼?不是的,他也作外邦人的神。主耶穌基督並不是單為一個種族的人受死,而是為全世界的罪人捨命。這完備並白白可得的救恩,賜給一切願意得著的人,不管是猶太人或外邦人。
三30 世上並不是有兩位神,一位是猶太人的神,另一位是外邦人的神。神只有一位,全人類也只有一條得救的途徑。他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不管這里為何用不同的介詞(譯註:新英王欽定本里,這句中的「因信」,​​前者是by faith,後者是through faith),但使人得以稱義的原因並無兩樣,都是因著信。
三31 還有一條重要的問題要解答。當我們說,人得救是因著信而不是靠守律法時,是否表示律法是毫無價值的,毋須理會呢?福音是否將律法置諸一旁,好像律法是毫無價值的呢?斷乎不是,福音更是堅固律法,原因如下: 律法要求完全的順從。觸犯律法的一定要受罰。這懲罰就是死亡。如果乾犯律法的人承擔這懲罰,他就要永遠失喪了。福音告訴我們,基督如何舍生,承擔了人因犯律法而該受的懲罰。他並沒有把事情視而不理。他全數償還了罪債。如今任何人觸犯律法,都可以靠基督已代他承擔懲罰的事實而得著解救。故此,這因信得救的福音,堅持必須滿足律法的要求,且已完全滿足了,藉以堅固律法。

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羅馬書第二章

2:1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2:2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 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2:3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 神的審判嗎?
2:4 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2:5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 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2:6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2:7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2:8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2:9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2:10 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2:11 因為 神不偏待人。
2: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2:13 (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2: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2: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2:16 就在 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2:17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 神誇口;
2:18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 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或譯:也喜愛那美好的事);
2:19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2:20 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2:21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2:22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2:23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 神嗎?
2:24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2: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2:26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2:27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2:28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2:29 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 神來的。

保羅已經說明,外邦世界的人是失喪的,且需要福音。他轉而針對第二類人,他們的正確身分難以確定。我們相信,保羅這裡的談話對象,是自以為義的道德主義者,不管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第一節顯示,他們是自以為義的道德主義者,因為他們論斷其它人的行為(卻跟其它人一樣犯罪)。第9、10、12、14和15節顯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保羅說話的對象。因此,面前的問題是:那些自以為義的道德主義者,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都失喪嗎?從下文可知分曉。答案是:「是的,他們也失喪!」

二1 這第二類人鄙視不信的人,認為自己比其它人有文化,有教養,較高尚。這類人論斷異教世界的人,指他們的行為下流污穢。然而,這類人其實也是同樣有罪,只是手法高明一點而已。墮落的人,其自省的能力低於審度別人過失的能力。他們往往認為,別人的生活是可憎厭的,但他們其實也過著同樣光景的生活,卻以自己的體面遮蓋而已。他既懂得論斷別人的罪,就證明他懂得分辨是非。如果他曉得別人玷污自己的妻子是錯的,就應該曉得自己淫人妻子也是錯的。因此,如果他判斷別人的罪,自己卻犯同樣的罪,就毫無藉囗逃罪了。有教養的人所犯的罪,與世俗人的罪,大致上沒有分別。雖然道德主義者可以辯稱,聖經列出的各種罪,他沒有通通犯上;不過,他不可忘記下列的事實: 1.他有能力犯上這一切的罪。 2.在一條誡命上跌倒的,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 3.他在行為上或許從未犯某罪,但卻會在思想上犯了。這是聖經所禁止的。例如耶穌指出,凡看見婦女而動淫念的,就等於犯姦淫了(太五28)。
二2 自嗚得意的道德主義者要來認識神……審判的教訓。保羅在2至16節陳述這教訓。首先,他指出神必照真理審判。神並不是根據片面、不確或間接的證據施行審判。他根據整體的真理施行審判,捨此無他。
二3 第二,凡判斷別人犯罪、但自己又犯同樣罪的人,斷不能逃避神的審判。他們懂得論斷別人,這不能使他們從罪中得開脫。事實上,這樣反而加重他們的罪責。除非我們悔改並得蒙赦免,否則就斷不能逃避神的審判。
二4 跟著,我們得悉神的審判有時是延遲了。這延遲其實表明他的恩慈、寬容、忍耐。他的恩慈,是他對罪人的態度,不是對他們的罪的態度。他的寬容,表示他暫時忍耐,沒有因人的罪惡和悖逆而施以懲罰。他的忍耐,表明他雖然不斷受人的頂撞,卻有奇妙的自我抑制。神透過對人的供應、保護和看顧,來表明他的恩慈,目的是要引領人悔改。他「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悔改的意思,是對自己的罪完全改觀,並且離棄罪走相反方向的人生路。 「這是心誌上的改變,在態度觀念上也有改變,並帶來行動上的改變。」這是指人在面對自己與自己的罪時,站在神的那邊。不但是頭腦上認同自己有罪;而且牽涉良知方面,誠如約翰紐頓所說:「我的良知感受到罪責,並承認我是有罪的。」
二5 神審判的第四方面,指到神審判的輕重,這是根據罪惡的累積情況。保羅描寫那些硬著心不肯悔改的罪人,是為自己積蓄審判,就好像在積蓄金銀財產。然而,當神最終在白色大寶座前施行審判,彰顯震怒之日,這將會是怎樣的財產呢(啟二○11~15)!在那日,他的審判會顯為絕對的公義,沒有任何的偏見或不公義。
二6 下面五節經文,保羅提醒我們神的審判是照各人的行為來施行報應。人可以誇囗自己有崇高的品德。他可以依賴自己的種族或國籍。他可以辯稱自己的祖宗多有虔誠之輩。但無論如何,他要照自己的行為受審判,其它都不足為據。人的行為是決定性因素。如果將第6至11節抽離上文下理,很容易會以為是教導人靠行為得救的道理。經文似是說,行善的人會因善行賺得永生。不過,經文的意思並非如此,這與聖經的一貫教訓相違,就是因信得救而不是靠行為得救。薛弗爾指出,新約聖經約有一百五十段經文,以信心或相信為得救恩的唯一憑據。只要能正確地解釋,聖經其實並無一處與這明顯的教訓相違的。那麼,我們應怎樣解釋這段經文呢?首先,我們必須明白,一個人要在重生之後,才有好行為。當有人問耶穌:「我們當行什麼,才算作神的工呢?」他回答說:「信神所差來的,這就是作神的工。」(約六28、29)因此,人所要作的頭一樣善行,就是相信主耶穌基督。而且必須謹記,連信心也不是什麼功德,叫人能賺取救恩。因此,如果未得救的人要按照行為受審判,他們就沒有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可以拿來為自己辯護了。他們自以為義的行為,其實都像污穢的衣服一般(賽六四6)。他們被定罪,因為他們不信耶穌是主(約三18)。此外,他們所作所為將決定他們要受何等程度的懲罰(路一二47、48)。如果信徒要照他們的行為受審判,結果將會如何呢?當然,他們拿不出任何好行為,足以賺取或證明自己是配受救恩的。他們在得救前的所作所為,盡都是惡的。不過,基督的血已將他們的過去一筆勾銷。如今,神找不到任何針對他們的指控,足以用來判處他們到地獄去。他們得救後,便開始行善;在世人眼中,這些未必一定就是好行為,但在神眼中,這些確是好行為。他們有好行為,是因為救恩的緣故,而不是因為功德修養。在基督的審判台前,他們的行為會被顯露出來,一切忠心的服事都將得到獎賞。然而,我們必須謹記,經文的主角不是信徒,而是不虔不信的人。
二7 保羅在解釋神將要按人的行為施審判時指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神就以永生報應他們。上文曾解釋過,意思不是這些人因為恆心行善而得救。否則,這就是另一個福音。按天性而言,沒有人願意過這種生活;也沒有人不靠著神的大能而能夠過這種生活。真正符合這裡所描繪的人,是那些已經因信藉著神的恩典而得救的。他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這表示他是已經重生的人;而他生命的調子顯示他是已經歸信主的人。他尋求屬天的榮耀、那隻從神而來的尊貴(約五44)、復活的身體獨有的不能朽壞之福(林前一五53,54),並屬天的產業,就是那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的(彼前一4)。凡有信主經歷見證的人,神都將永生賜給他們。新約聖經從幾方面描繪永生。我們信主的一刻,就即時得著永生(約五24)。將來當我們得著榮耀的身體時,永生便屬於我們了(本節並羅六22所述)。雖然這是憑信心而得的恩賜,但有時也被形容為給忠心的人的獎賞(可一○30)。所有信徒都得享永生,但部分信徒會比其它人享受的更大。永生不單是永無止境的存在,而是一種生命素質,就是救主在約翰福音十章10節應許的,那更豐盛的生命。其實這就是基督本身的生命(西一27)。
二8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神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他們不順從真理,從來沒有回應福音的呼召。相反,他們選擇順從不義,主宰自己的生命。他們的生命充滿爭執、吵鬧、不順從,清楚證明他們從未得救。
二9 這裡,使徒保羅重申神對這兩類人和行為的判決,不過次序倒轉過來而已。判決就是神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要再一次強調,惡行的背後是一顆不信的噁心。行為是外在的表現,反映人內心對主的態度。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這句顯示,神將按照所得的特權或亮光審判各人。猶太人先得神的特權,成為他在地上的選民;因此,他們要先負上責任。第12至16節將進一步闡釋神在這方面的審判。
二10 至於一切行善的人,不管是猶太人或外邦人,他們所得的是榮耀、尊貴、平安。不可忘記,從神的角度看,除非人先相信及信任主耶穌基督,否則沒有人能夠行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這句,並沒有偏袒的意味,因為下一節指出神的審判是毫無偏私的。所以這句話說明了福音傳播的歷史次序,與一章16節的情況一樣。福音先傳給猶太人,第一批信徒也是猶太人。
二11 另一個關於神的審判的真理,就是神不偏待人。在人的法庭裡,長相好看,有財有勢的,往往受到偏袒;但神卻絕對沒有偏私。神從來不受種族膚色、地點環境、或長相容貌影響。
二12 上文已提到,第12至16節闡釋一點,就是神將按照人所得的亮光施行審判。這裡牽涉兩類人:那些沒有律法的人(外邦人)和那些在律法下的人(猶太人),神教會裡的人除外,包括其它所有的人(參林前一○32,這節把人分成三類)。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這裡不是說「必不按律法受審判」,而是不按律法滅亡。他們將要按神給他們的啟示受審,如果他們沒有按所得的啟示生活,就必滅亡。那些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如果他們不順從律法,他們也必滅亡。律法要求人完全的順從。
二13 單單擁有律法並不足夠。律法要求完全和不斷的順從。沒有人因為知道律法的內容就被稱為義。人可以想像在律法之下稱義的唯一途徑,就是毫無遺漏地遵守一切的律法。可是,世人既然全都是罪人,所以人就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因此,本節只是說明一個理想的情況,而不是展示一個人類可以達到的境地。新約聖經鄭重地教導說,人根本不可能透過謹守律法而得稱為義(參徒一三39;羅三20;加二16、21,三11)。神從來無意要任何人藉著律法得救。就算有人可以從今天開始完全遵守律法,他仍不能得稱為義,因為神對他的過去亦有要求。因此,當本節說行律法的稱義時,我們要這樣去理解:律法的要求就是順從,如果任何人能夠由出生的一天起就完全順從,他就可以得稱為義。然而,無情的事實告訴我們,根本沒有人做得到。
二14 本節和15節是一插段,回應第12節上半部。那節指出,外邦人在沒有律法下而犯罪,必不按律法滅亡。保羅在這裡解釋,雖然外邦人沒有獲賜神的律法,但​​他們對是非有一種天賦的認識。他們憑本能就知道,說謊、偷竊、姦淫、兇殺都是不對的。他們不能憑直覺獲知的誡命只有一條,就是守安息日。這條誡命在儀文上的意義多於道德上。所以以上的解釋,可以歸納為: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們憑著自己的道德本能,制訂一套是與非的行為守則。
二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刻在他們心裡的,並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的功用。原本要在以色列人生命上發揮的律法的功用,若干程度上在外邦人的生命裡起了作用。例如他們既知道孝敬父母是應當的,就證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也知道一些行為基本上已是不對的。他們是非之心就像個監察者一般,證明這種本能的知識是正確的。而且,他們的思想不斷在判定他們的行為或對或錯,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加以阻止或准許。二16 本節是隨著12節的思想發展出來的。經文告訴我們,沒有律法的和在律法下的,會在什麼時候受審判。這樣,經文就道出神審判的最後一個真理──就是人不但要為公開所犯的罪交帳,連人隱秘的事也一樣。現今隱藏的罪,在白色大寶座的審判時,卻是公開的醜事。在這嚴肅時刻執行審判的,是耶穌基督,因為天父已將審判的事完全交託給他(約五22)。保羅加​​上照著我的福音所言一句,要指出「我的福音也是這樣教人的」。我的福音是指保羅所傳揚的福音,與其它使徒所傳揚的福音相同。
二17 使徒保羅還要處理第​​三類人,因此他要回答一條問題:那些獲頒賜律法的猶太人也要失喪嗎?答案當然是:「是的,他們也要失喪!」 無疑很多猶太人會以為自己可以免受神的審判。他們以為神永不會將任何一個猶太人丟到地獄去。另一方面,外邦人卻難免地獄的火。保羅要在這裡打破這種自恃的態度,他指出在一些情況下,外邦人可能比猶太人更接近神。首先,保羅對猶太人以為得天獨厚、可使他更接近神的東西檢視一番。他稱為猶太人,因此是地上屬神選民的一分子。他倚靠律法,但事實上律法的作用不是給人倚靠,而是要喚醒人的良知,使人體會自己的確惡貫滿盈。他指著神誇囗,神是獨一的真神,曾與以色列國締訂獨有的約。
二18 他曉得神的旨意,因為聖經已將神旨意的大要勾劃出來。他能分別是非,因為律法教他如何去評估各種道德價值。
二19 他認為自己是替道德上和屬靈上的瞎子領路的,也是那些活在無知黑暗中人的光;他為此感到自豪。
二20 他認為自己夠資格去糾正蠢笨人或沒受教育的人,並可以教導小孩子,因為律法使他掌握到知識和真理的大綱。
二21 然而所誇囗的一切從沒有叫猶太人的生命改變過來。這只是因種族、宗教、知識而產生的自豪感,並沒有在道德上生髮相應的更新變化。他教導別人,自己卻從來沒有真心接受過這些教訓。他教導他人不可偷竊,自己卻沒有依教訓而行。
二22 當他說不可姦淫時,他的意思是「以我的說話,而不是我的行為作模範」。他不喜歡也厭惡偶像,卻毫無顧忌地偷竊廟中之物,也許還搶掠過異教徒的廟宇呢。
二23 他以擁有律法為榮,卻犯了神聖的規條,玷辱了賜律法的神。
二24 他們這種唱高調、中聽不中看的表現,導致外邦人褻瀆神的名。一般人會根據聲稱跟隨主的人的表現,來對主下判斷。這是以賽亞時代的情況(賽五二5),今天的情況也沒有兩樣。我們每一個人要問: 如果別人只能夠透過我, ____________(請在這裡加上你的名字), 來認識耶穌基督, 他們所看見的會是什麼呢?
二25 除了律法,叫猶太人沾沾自喜的,還有割禮。這是一項小手術,將猶太男子的包皮割去。神用這禮儀作為他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創一七9~14)。這禮儀預表一群子民從世界分別出來歸與神。猶太人為這種禮儀自豪,經過一段長時間後,他們竟以輕蔑的語氣稱呼外邦人為未受割禮的。在這裡保羅將割禮與摩西的律法牽在一起,並指出只有當受割禮的人順從律法去生活時,割禮才算是預表。神並不只重視儀式;外在的儀文除非有內在的聖潔配合,否則就不能令他滿意。因此,如果一個受了割禮的猶太人觸犯律法,他就跟沒有受割禮的人一樣。當保羅在這段經文提到守律法或行律法的人時,我們不可從純粹字面的意義來理解。
二26 故此,如果一個外邦人能謹守律法,那麼縱使他不在律法之下,他的未受割禮比已受割禮卻犯罪的猶太人更蒙接納。在這情況下,外邦人的心已受了割禮。這個才算為是。
二27 外邦人美善的行為,正好定猶太人的罪。猶太人有儀文和割禮,卻沒有遵守律法,或活出受了割禮的生命,就是分別為聖的生命。
二28 在神的眼中,一個真正的猶太人,並不只是在身體裡流著亞伯拉罕的血,或在身體上留有割禮的記號。一個擁有二者的人,也可以在道德上腐敗不堪。主並不受外在的種族或宗教因素所左右;他察看人內心是否真誠和純淨。
二29 一個真正的猶太人,不但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且活出敬虔的生活。這段經文並不是指所有信徒都是猶太人,也不是以教會作為屬神的以色列民。保羅討論的中心人物,是那些有猶太血統的人,並強調單憑血統和割禮的儀文是不足夠的。內心必須有真正的素質。真正的割禮是心裡的──不單在身體上施割禮手術,更要在屬靈的實體上割除舊有的、未蒙重生的本質。那些有外在記號並內在美德的人,就得著神的稱讚,縱使得不到從人而來的稱讚。本章的末節在詞句運用上用上一點工夫,譯文多不能表達清楚。原文猶太人一詞源自猶大,意思是稱讚。一個真正的猶太人,他的品格足以得到從神來的……稱讚。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羅馬書第一章

1:1 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奉召為使徒,特派傳 神的福音。
1:2 這福音是 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
1:3 論到他兒子─我主耶穌基督。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
1:4 按聖善的靈說,因從死裡復活,以大能顯明是 神的兒子。
1:5 我們從他受了恩惠並使徒的職分,在萬國之中叫人為他的名信服真道;
1:6 其中也有你們這蒙召屬耶穌基督的人。
1:7 我寫信給你們在羅馬、為 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眾人。願恩惠、平安從我們的父 神並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
1:8 第一,我靠著耶穌基督,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 神,因你們的信德傳遍了天下。
1:9 我在他兒子福音上,用心靈所事奉的 神可以見證,我怎樣不住地提到你們;
1:10 在禱告之間常常懇求,或者照 神的旨意,終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們那裡去。
1:11 因為我切切地想見你們,要把些屬靈的恩賜分給你們,使你們可以堅固;
1:12 這樣,我在你們中間,因你與我彼此的信心,就可以同得安慰。
1:13 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我屢次定意往你們那裡去,要在你們中間得些果子,如同在其餘的外邦人中一樣;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
1:14 無論是希臘人、化外人、聰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們的債,
1:15 所以情願盡我的力量,將福音也傳給你們在羅馬的人。
1:16 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 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17 因為 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1:18 原來, 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
1:19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 神已經給他們顯明。
1:20 自從造天地以來, 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1:21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 神,卻不當作 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1:22 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
1:23 將不能朽壞之 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
1:24 所以, 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1:25 他們將 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1:26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1: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1:28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 神, 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1:29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譯:陰毒);滿心是嫉妒、凶殺、爭競、詭詐、毒恨;
1:30 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 神的(或譯:被 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
1:31 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
1:32 他們雖知道 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一.福音的簡介(一1~15)
一1 保羅介紹自己是被買來的(從耶穌基督的僕人的稱呼可見),蒙呼召的(他在往大馬色的路上奉召為使徒,作救主的特使),及特派的(分別出來以便向外邦人傳神的福音『參看徒九15;一三2』)。我們也是由基督的寶血買贖,蒙召為他拯救的大能作見證,並奉派無論往那裡去都要宣揚福音。
一2 保羅為免猶太讀者以為這福音是嶄新的,與他們的屬靈傳統毫無關係,便說明舊約的眾先知早已明確地宣告了(申一八15;賽七14;哈二4) ,並用象徵和預表(例如挪亞方舟、銅蛇和獻祭制度)應許這福音的來臨。
一3 這福音是關於神的兒子我主耶穌基督的,按肉體說(即從他人性的角度看來),他是從大衛後裔生的。按肉體說這句,表示我們的主不單是人。這些字眼特別指到他的人性。如果基督只不過是一個人,就毋須突出他這方面的本質,因為根本就不會有其它方面。但正如下一節所說的,他不單是人。
一4 這裡描述主耶穌是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聖靈就是這裡所說聖善的靈;在耶穌受浸並在他所有神蹟的事工裡,將他顯明出來。救主藉著聖靈大能所作的各樣奇妙神蹟,見證他就是神的兒子。當我們讀到……因從死裡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時,自然會想起耶穌的複活。然而,按字義說,這裡可讀成「因使死人復活」;因此,使徒保羅在這裡所想到的,可能也包括基督曾使死人復活,如睚魯的女兒、拿因寡婦的兒子及拉撒路。不過,毫無疑問,這裡說的主要是主自己的複活。當我們說,耶穌是神的兒子時,表示他是那位與眾子不同、獨特的兒子。神有很多兒子。所有信徒都是他的兒子(加四5~7)。甚至是天使,也被形容為神的眾子(伯一6;二1)。但耶穌是神的兒子,卻有獨特的含義。當我們的主說神是他的父時,猶太人正確地意識到,他正在宣稱自己乃是與神同等的(約五18)。
一5 保羅是從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受了恩惠(是他不配的,卻把他拯救過來的恩寵)及使徒的職分。當保羅說我們從他受了恩惠,並使徒的職分時,差不多可以肯定他所說的我們,是作者用的複數第一人稱,即單指他自己。他將使徒的職分與萬國或外邦人連起來,顯然是指到他自己而並非其它的使徒。保羅奉派去呼籲各族各民順從真理,即順從福音的信息,就是悔改並相信主耶穌基督(徒二○21)。向全世界宣揚這信息的目的,是為了他名的緣故,討他喜悅並榮耀他。
一6 在對福音有回應的人裡,其中有被保羅稱呼為蒙召屬耶穌基督的人,強調神主動地拯救他們。
一7 這封信是寫給在羅馬的眾信徒,而不是(跟其它書信一樣)寫給單一家教會的。信的最後一章指示,在羅馬有幾個信徒的聚會,保羅問候他們眾人。為神所愛,奉召作聖徒……。對所有蒙了基督寶血買贖的人來說,這兩個可愛的名字都是真實的。蒙恩的人,都為神特別所愛,也蒙召從世上分別出來歸神。這正是聖徒一名的意思。保羅問安的特色,是並合恩惠與平安。恩惠(charis)是希臘的特色,而平安(shalom)則是猶太人傳統的祝福語。這並合尤為適當,因為保羅的信息說到信主的猶太人和外邦人,現今在基督裡成了一個新人。這裡所說的恩惠,並不是拯救的恩(保羅的讀者都已得救),而是裝備、促使​​基督徒能過信徒生活及事奉的恩惠。平安大概不是指與神和好(聖徒已經與神和好,因為他們已因信得稱為義了),而是指當聖徒在這紛亂的社會生活時,在他們心中作主的神的平安。恩惠和平安來自我們的父神,並主耶穌基督,強烈地暗示父與子的平等。如果耶穌只是一個人,那麼將他看成與父神一樣賜下恩惠和平安,就是荒謬的了。就好像是說:「願恩惠、平安,從我們的父神,並國父歸與你們。」
一8 只要有機會,保羅都在書信的起首,給讀者值得稱讚的事表示欣賞。 (這是我們應來學習的好榜樣!)這裡他靠著耶穌基督我們的中保感謝神,因為羅馬那裡的基督徒的信德已傳遍了天下。他們的基督徒見證,在整個羅馬帝國廣為傳述。對當時活在地中海一帶地區的人來說,這已是遍了天下。
一9 由於在羅馬的基督徒把光照在別人面前,保羅就不得不在禱告中不住的提到他們。他請神來為他不住的禱告作見證,因為除了神以外,沒有其它人知道實情。但神知道,就是保羅在他兒子福音上,用心靈所事奉的神。保羅是用心靈事奉的。這事奉不是宗教上的苦差,無休止地進行各種儀式,死記背念各種禱文誦辭。這事奉卻是浸淫在熱切的、充滿信心的禱告裡。這是甘心情願、全情投入、永不言休的事奉,由全心全意愛主耶穌的心靈所激發出來。這是一股澎湃的熱情,要宣揚關於神兒子的好信息。
一10 保羅除了為羅馬的聖徒感謝神之外,還祈求可以在不久的將來,能前往探訪他們。他的心願是他的旅程能夠照神的旨意而行。
一11 保羅心裡所想望的,就是要在屬靈上幫助眾聖徒,使他們在信心上進一步得到堅固。保羅並不是要信徒得到所謂的「第二次祝福」,也不打算透過按手將部分屬靈恩賜傳給信徒(縱然他在提後一6提到他曾這樣幫助過提摩太)。這是要透過教導神的話語,幫助他們在屬靈上成長。
一12 他繼續說明,他和他們可以同得祝福。他會因他們的信心而得安慰,他們也會因他得安慰。在一切彼此啟迪教化的相交上,兩方面都得到充實。 「鐵磨鐵就磨出刃來,朋友相感,也是如此。」(箴二七17)可見保羅的謙卑恭敬,他不認為自己毋須其它聖徒的幫助。
一13 他曾屢次定意要到羅馬去,只是遇到阻隔,原因可能是其它地方有更迫切的需要,或者是因為聖靈直接的攔阻,又或者是因為撒但的敵擋。他希望在羅馬的外邦人中間得些果子,如同在其餘的外邦人中一樣。這裡他所指的,是福音的果子;從下面兩節可以知道。在11和12節,他希望羅馬的基督徒在信心上得到建立。這裡他則希望在羅馬帝國的首都能夠看到有歸信基督的靈魂。
一14 任何人得著基督,就能滿足在世上最深切的需要。他得著醫治罪惡頑疾的靈藥,逃避那地獄可怕永刑的路,並永遠與神在一起共享快樂的保證。正因這樣,他就肩負了嚴肅的責任,將這好消息與不同文化的人分享。這包括化外人,也不分才智學識,包括聰明人,愚拙人。保羅對這責任有強烈的感動。他說:「我都欠他們的債。」
一15 為償還這債,他準備好要藉著神賜給他的一切力量,將福音也傳給……在羅馬的人。從本節可見,他的對象肯定不是在羅馬的信徒,因為他們都已回應了這福音。不過,他已準備好將福音傳給這大都會裡未信主的外邦人。

二.福音的界定(一16,17)
一16 雖然神的福音在猶太人是絆腳石、在希臘人是愚拙的,但是保羅將這信息傳給老練世故的羅馬人,也不以……為恥,因為他知道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換句話說,福音說明神如何運用​​他的大能,拯救凡相信他兒子的人。這大能對猶太人和希臘人同樣有效。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這次序,在歷史上已在使徒行傳時代實現了。誠然我們欠了神的選民猶太人的債,但我們毋須在引領他們歸主後才向外邦人傳福音。如今,神用同樣的原則來對待猶太人和外邦人,給所有人同樣的信息和機會。
一17 這裡出現的義字,是全卷書信的第一次,要先在這裡解釋其意思。新約聖經裡,這字有多個不同的用法,我們只研究其中三方面。第一,這字是用來形容神的特性,即他所作的都是正確、公正、合宜的,與他其它屬性相符。當我們說神是公義的時候,意思是他沒有錯誤、欺騙,或不公的。第二,神的義可以指他使不虔的罪人稱義的方法。他這樣做仍然是公義的,因為耶穌這位無罪的代罪者,已滿足了神一切公義的要求。最後,神的義指神所賜的完全地位,是給一切相信他兒子的人(林後五21)。神透過基督的純全完美來看這些本身並無義可言的人,將他們當作義人看待。神的義歸到他們的帳上。那一個才是本節的意思呢?雖然三者皆有可能,但神的義似乎特別指他使罪人因信得稱為義。福音將神的義彰顯出來。首先,福音告訴我們,神的義要求罪得懲治,這懲罰就是永死。不過,我們繼而聽見神的愛卻滿足了他公義的要求。他差派他的兒子作代罪者,為罪人受死,圓滿地償還了罪債。如今,由於神公義的要求已完全得著滿足,他就可以合乎義地拯救一切信靠基督工作的人。神的義已顯明出來,乃是本於信,以至於信。本於信,以至於信的意思可以是:(1)本於神的信實,以至於我們的信心;(2)本於某程度的信心,以至於另一程度的信心;或(3)由始至終本著信心。最後一個解釋較為可取。神不會按人的行為將義歸與某人;要憑自己的努力去賺取神的義的人也無法得著。只有因著信,神的義才展現出來。這與哈巴谷書二章4節「義人必因信得生」神的宣告完全吻合。這句話可理解為:「因信稱義的人必得生。」 羅馬書的首17節經文裡,保羅介紹了他要討論的主題,並扼要地提到一些重點。他繼續來處理第三個主要的問題:「人為什麼需要福音?」簡單地說,答案就是人若沒有福音,就會失喪。然而,這就帶來四個有關的問題:(1)那些從未聽過福音的不信者是否失喪? (一18~32);(2)自以為義的道德主義者,不管是猶太人或外邦人,他們是否失喪? (二1~16);(3)神古時在地上的選民猶太人,他們是否失喪? (二17~三8);(4)是否所有人都失喪? (三9~20)

三.全人類對福音的需要(一18~三20)
一18 「人為什麼需要福音?」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在這裡找到。答案就是人得不著福音,就會失喪,而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惡人的身上,就是那些以不義的態度和不義的生活阻擋真理的人。然而,神如何顯明他的忿怒呢?經文給了一個答案。神任憑人行各種污穢的事(一24),放縱可恥的情慾(一26),並存邪僻的心(一28)。不過神曾不止一次介入人類的歷史,表示他對人類的罪惡感到極其憎厭。例如大洪水(創七),毀滅所多瑪和蛾摩拉(創一九),懲罰可拉、大坍和亞比蘭(民一六32)。
一19 「那些從未聽過福音的不信者是否失喪?」保羅表示他們是失喪的,原因不在於他們缺少認識,而是因為他們雖得到光照,卻拒絕接受!那些透過大自然彰顯的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已經向他們顯明了。神並沒有不理世人,也沒有不向他們啟示自己。
一20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已將他兩樣眼不能見的特性彰顯出來,使人人可知:神的永能和神性(或屬神的本質)。保羅在這裡的用詞,意思是屬神的本質或神的本體。這是指神的特性而不是他的本體,是他榮耀的屬性而不是他固有的神性。他的神性是毋庸置疑的。這裡的論點是確切的:既有受造物,就必定有創造者。必須有設計者,才有設計品。只要抬頭看看太陽、月亮、眾星宿,任何人都可以曉得是有神存在的。 「不信的人會怎樣?」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人們無可推諉。神已經透過大自然向他們揭示自己,但他們對這啟示並沒有反應。因此,人被定罪,不是因為他們拒絕接受一個從沒有聽聞過的救主,而是因為他們雖然可以知道神的事,卻沒有生髮信心。
一21 藉著神的作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沒有因他所作的一切感謝他。相反,他們卻致力追求虛妄的哲學和其它神隻的傳說,結果就失去清楚認識和思辨的能力。 「拒絕接受光照,就不能得著光照。」那些不願意看見的人,就失去看見的能力。
一22 當人們因自以為妙的知識而愈來愈自負時,就深陷於無知和愚拙之境。拒絕認識神的人,通常都有兩種特性,就是有令人無法容忍的自負,同時又是極其無知。
一23 所謂的「原始人」並不是從低等生物進化而成的,卻是有高等道德水平的種類。人既拒絕承認這位真實、無限,不能朽壞之神,便因敬拜偶像而墮落在愚蠢和腐化之中。整段經文正指出進化論是虛妄不實的。人的本能具有宗教傾向。人必須有敬拜的對象。當他拒絕敬拜永活的真神時,就以木石為材料,按人和飛禽、走獸、昆蟲,即爬蟲動物的樣式,製造自己的神。請留意這裡愈來愈卑下的趨勢──人、飛禽、走獸、昆蟲。另一點不可忘記的,就是人會與自己敬拜的對象愈來愈相似。他對神的觀念愈卑下,他的道德就愈腐敗。如果人以爬蟲動物作自己的神,就難怪他會為所欲為了。還有一點不可忘記的,就是敬拜者通常會認為自己比敬拜的對象低下。人按神的形象和样式受造,現在卻自認為比爬蟲更低下!當人敬拜偶像時,他其實是在敬拜鬼魔。保羅清楚地說明,外邦人用來祭偶像的物品,並不是獻給神,而是獻給鬼魔的(林前一○20)。
一24 這里三次說神任憑人。他任憑他們……行污穢的事(一24),放縱情慾(一26),和存邪僻的心(一28)。換句話說,神向整個人發怒。由於人心裡存種種邪僻的情慾,神就離棄他們,任憑他們與異性有各種污穢的關係──淫亂、通姦、猥褻、嫖妓、賣淫等。對他們來說,生活就是一連串的性狂歡,他們在其中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一25 神離棄他們,是因為他們先棄絕了神的真實,變為偶像的虛謊。偶像是假冒的神,是虛謊的。拜偶像的人敬拜受造之物的形象,因而羞辱了造物的主,他乃是永遠配受榮耀尊貴而不是被侮辱的一位。
一26 因這緣故,​​神任憑他們與同性別的人進行邪淫的活動。女人變成女同性戀者,有著不正常的性活動,而且不覺羞恥。
一27 男人也變成男同性戀者,完全扭曲了天生的特性。他們棄絕神所命定的婚姻關係,慾火攻心,貪戀別的男人,與他們進行同性戀活動。然而,他們這樣犯罪,導致在身體和靈魂上都付上代價。疾病、罪疚和個性的扭曲,象蝎子的毒勾一樣螫他們。因此,人們都不可妄想犯這罪而沒有任何後果。今天有人將同性戀說成是疾病,也有人認為這是合法的另類生活方式,試圖加以開釋。基督徒應當謹慎,不可聽任世人的道德判斷,反而應當順從聖經的指引。在舊約聖經中,犯這罪的人是要受死的(利一八29,二○13);而新約聖經在這裡指出,有這種行為的人是該死的(羅一32)。聖經表明,同性戀是十分嚴重的罪;所多瑪和蛾摩拉的居民瘋狂地熱衷此道,結果神便將這兩個城毀滅了(創一九4~25)。福音給同性戀者得著饒恕和赦免的機會,正如凡悔改和相信主耶穌基督的罪人一樣。基督徒如果陷在這十惡不赦的罪裡,只要願意承認並離棄這罪,就可以得著赦免和挽回。凡願意順從神的道的人,都可以從同性戀中完全釋放出來。在很多例子中,給予持續的輔導協助是很重要的。不錯,有部分人士的同性戀傾向似乎是天生的。這其實不足為怪,因為人墮落的天性,可以產生各種的罪行和反常行為。易於傾向某種惡行不算是罪,但不加以拒絕並行出來就是罪了。聖靈所賜的能力,足以令信徒抵擋試探,並永遠得勝(林前一○13)。部分哥林多信徒的實例可以證明,同性戀者並非不能擺脫這種生活方式的(林前六9~11)。
一28 由於人故意拒絕認識神,不以他為創造者、托住萬有者、拯救者,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去行其它各樣的惡行。本節給我們看透為什麼進化論對一般人來說會有這麼大的吸引力。原因不在知識辨證,而是人有意的選擇。人們不願意認識神。他們接受進化論,不是因為有強而有力的證據,所以不得不接受;而是因為他們希望能找到一些對人類起源的解釋,是可以完全將神剔除的。他們知道,如果有神的話,就要在道德上向神負責。
一29 這裡所列出的,是人在遠離神之後出現的其它各種罪惡。要留意的,是人充滿了這些罪,而不是偶然誤犯了。這些罪惡並不是人應有的,但人卻習以為常了:不義(不公平);性不道德(淫亂、通姦及各種不正當的性活動);邪惡(惡行);貪婪(貪心,貪得無厭);惡毒(要傷害他人;歹毒的恨意);滿心是嫉妒(妒忌他人);滿心是兇殺(預謀的、非法的殺害他人,可能是在怒氣之下乾的,或是與別的罪行相關的);滿心是爭競(爭鬥、吵架、不和);滿心是詭詐(欺騙作假、背信棄義、陰謀作詐);滿心是毒恨(懷著怨忿、憤恨、敵意、苦毒)。
一30 讒毀的(暗中毀謗、說長道短);背後說人的(公開毀謗,中傷他人的);怨恨神的(或作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惡毒的、侮辱人的);狂傲的(自負傲慢的);自誇的(自我吹噓炫耀的);捏造惡事的(搬弄是非的,惡意生事的);違背父母的(反叛父母的權威的);
一31 無知的(沒有道德和屬靈的分辨力,沒有良知的);背約的(為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違背諾言、條約、協議和合同);無親情的(行事完全罔顧天賦的血統關係和所有的責任);不饒恕人的(拒絕和解的,毫不寬容的);不憐憫人的(殘忍的、懷恨在心的、毫無同情心的)。
一32 那些放縱性慾(一24),和有反常性行為的(一26、27),並那些犯上述各種罪惡的(一29~31),他們心裡有數,知道不但這些行為是錯的,而且他們這樣行是當死的。他們曉得,縱使他們用盡方法使這些罪變成合理或合法的,神那裡已有了裁決。但這卻不足以阻止他們,不再沉迷在種種的不敬虔中。事實上,他們還與別人一同鼓吹這些罪,與罪中的夥伴情同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