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1日 星期六

加拉太書第三章

3:1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3:2 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3: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3:4 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3:5 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3:6 正如「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3: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3:8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3:9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3: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3:13 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3: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3:15 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3: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3:17 我是這麼說,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3: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 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3: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 神卻是一位。
3:21 這樣,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3: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3:23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
3: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3: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 神的兒子。
3: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3:28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
3: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教義方面:保羅維護因信稱義的道理(三1~五1)

福音的偉大真理(三1~9)

三1 他們的行動顯出他們缺乏了解和思考力。放棄恩典而轉投律法是受了迷惑。人是被咒語迷惑,一不留神便接受了虛假的道理而放棄真理。保羅問:「誰又迷惑了你們呢?」他所用的「誰」是單數的(希臘文是tis),而不是複數的。這也許暗示魔鬼是這假教訓的創始者。保羅自己曾向加拉太信徒傳講耶穌基督釘十字架的道理,強調十字架是要他們永遠脫離律法的咒詛和轄制。他們怎能重拾律法而放棄十字架?十字架的真理不是已抓住他們嗎?

三2 一個問題便足以解決整件事。讓他們回想悔改的時候──當時聖靈來住在信徒裡面。他們怎樣領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還是因聽信福音呢?明顯地,他們是因信福音。沒有人曾因行律法而領受聖靈的。

三3 他們若不能靠行為得著救恩,他們還可期望因行律法而得著聖靈,或靈命趨於成熟嗎?若他們需要聖靈的能力才能得救,他們可以靠肉體的力量來完成救恩的過程嗎?

三4 加拉太信徒起初信靠基督時,曾遭受逼迫,也許部分逼迫是來自那些憎恨恩惠之福音的猶太教狂熱者。難道他們的受苦都是徒然的嗎?他們若返回律法去,不就等於說逼迫他們的人畢竟是對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麼?保羅表示他仍盼望他們能返回福音,為這福音,他們是曾一度受苦的。

三5 這裡有一個問題是本節中那……的是指神,指保羅,還是一個當時在加拉太信徒中事奉的人。這一位最根本來看當然是指神,因為只有他能賜聖靈。然而,在次要的意義上,也可指一位教會的工人,神會藉著他行出自己的旨意來。這觀點把教會事奉提升了。有人曾說:「真正的基督徒工作是任何一種能把聖靈傳遞給人的工作:這實際上是聖靈的賜予。」

若使徒保羅是指自己,他大概是想到他傳道時所發生的​​神蹟奇事,以及他們對基督的接納(來二4)。然而,動詞的時態顯示那並非一些過去發生的事,而是他寫此書信時所發生的​​事。保羅大概是指信徒悔改後,聖靈賜給他們的各種恩賜,正如哥林多前書十二章8至11節所描述的。

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答案是:因聽信福音。聖靈的內住和他在信徒身上的工作是不可賺取的,也不是一種獎勵,而是藉恩典而賜予,憑信心而得著。因此,加拉太信徒應憑經驗得悉,祝福是由於有信心,而不是由於守律法。

保羅再翻開聖經作第二個證據;假師傅常引用這些聖經來證明割禮是必須的!舊約所說的實在是什麼?

三6 保羅表示神與加拉太信徒相交是完全以信為基礎的。現在他表示人在舊約時代也是這樣才得救。第5節的問題是:「他是因行律法得救,還是因聽信福音呢?」答案是:「因聽信福音。」既然這是答案,本節開始時便說:正如亞伯拉罕……他也是以相同的方法稱義──因聽信。

也許猶太教師正以亞伯拉罕為英雄和榜樣,根據他的經歷來說明人必須受割禮(創一七24、26)。若真是這樣,保羅必把他們擊倒在地。那麼亞伯拉罕是怎樣得救的呢?亞伯拉罕信神。亞伯拉罕稱義,並不是靠任何可稱讚的行為,而只是因著信神。信神並不算是一個功績;事實上,人不信神,就是愚不可及的。要得著救恩,人只可以靠著信神,這是沒有什麼可誇的。信神不是一個「善行」,並不需要人付上努力,肉體在信心上並沒有地位。被造物信靠他的創造者,或孩子信靠他的父親,還有什麼比這樣做更正確呢?

稱義是神的作為,他宣布所有相信他的人都是義的。神可以這樣正式與罪人交涉,因為基督已代替罪人在各各他山的十字​​架上捨命,為他們還清了罪債。稱義的意思不是指神使信徒本身成為義和無罪。他是基於救主的工作,看罪人為義的。神給信靠救主的罪人一個義的地位,使他合適進天堂,然後期望他為了感謝他所作的,活出一個義的生活。我們要留意的重點是,守律法與稱義無關。人稱義完全在乎信。

三7 毫無疑問,猶太教師必是堅持說,加拉太信徒要成為亞伯拉罕的真子孫,就必定要受割禮。保羅反駁這一點。亞伯拉罕的真子孫,並不是生來是猶太人的,或歸信猶太教的,而是那些因信得救的人。保羅在羅馬書四章10至11節說明,亞伯拉罕受割禮前已被看為義。換句說話,他仍在外邦人的地位上的時候,已得稱為義了。

三8 舊約被描述為一位先知,他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和猶太人因信稱義。不但舊約預見外邦人因信稱義,這祝福在創世記十二章3節也向亞伯拉罕宣布了:「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我們初次讀到這個創世記的引句時,很難理解保羅怎能作此解釋。然而,寫這句舊約經文的聖靈,知道當中包含萬國因信得救的福音。保羅既是受同一位聖靈的默示,自然能向我們解釋其主要的意義:因你──即與亞伯拉罕一起,按著與他相同的方式。萬國──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得福──得拯救。亞伯拉罕怎樣得救?因信。萬國怎樣得救?跟亞伯拉罕一樣──因信。再者,他們是以外邦人的身分得救,而不是要成為猶太人。

三9 根據猶太人聖經的見證,所有相信神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稱為義。

律法相對於應許(三10~18)

三10 保羅從聖經中指出,律法不但不能給予祝福,而且只能帶來咒詛。本節不是說「凡違犯律法的」,而是凡以行律法為本的,即所有意圖藉遵守律法來討神喜悅的。他們都是被咒詛的,即被判死罪。因為經上記著(申二七26):「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守律法一天,一個月,或一年,都是不足夠的。人必須常守律法。人必須完全順服。只守十誡是不足夠的,摩西五經中所有六百多條律例都必須遵守!

三11 保羅再一次引述舊約來反駁假教師。他引述先知哈巴谷的話,表示神常以信來使人稱義,而不是以律法。這句經文是「義人必因信得生」。換句話說,那些因信稱義,而不是因行為稱義的人,要得著永生。那因信稱義的人得生。

三12 律法並不要求人相信,甚至不要求人嘗試守誡命。正如利未記清楚教導的,律法要求嚴格、完全的服從。那是與信心相對的原則。律法說:「行就活著」,信心說:「信就得生」。因此,保羅的論證是:義人必因信得生。在律法以下的人,不憑信而活。因此,他在神面前不是義的。保羅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他是指出一個原則或理想,但那是不可能達到的。

三13 救贖就是買回,或藉著付上代價去釋放。律法的咒詛就是死──那是違犯誡命的懲罰。基督釋放了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使他們毋須再按律法的要求受死亡的懲罰。 (毫無疑問,保羅用我們這代名詞,是指信主的猶太人,縱使猶太人是整個人類的代表。)

鍾士林說:“加拉太信徒以為基督只付了一半的贖價,下一半,我們便要受割禮和遵從其它猶太禮儀和律例,因此,他們很容易就被假師傅迷惑,把基督信仰和猶太教混合了。保羅在這裡說(根據威爾斯語的翻譯)「基督已完全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 ”

基督代替人受死,忍受神恨惡罪的震怒,藉以把人贖出。因他代替了人,所以神的咒詛臨到他。他本身並未成為有罪,而是人的罪加在他身上。

基督並非藉著在世時守了全十誡,把人從律法的咒詛中贖出來。聖經沒有說,他完全順從律法的行為被算在我們身上。相反地​​,他因著忍受死亡的咒詛,把人從律法中釋放出來了。若不是基督受死,就不可能有救恩。律法說,罪犯被掛在木頭上,表示他們是被神咒詛的(申二一23)。聖靈用這段舊約經文預言救主以死來承受被造物的咒詛。他被懸掛於天地之間,好像不配立於天上或地上似的。他這樣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聖經說是掛在木頭上(徒五30;彼前二24)。

三14 神應許要賜福與亞伯拉罕,並藉著他賜福給世上的人。亞伯拉罕的福真正是因信得救之恩。神所要求的死刑必須先執行。因此,主耶穌便成了咒詛,以致神可以施恩給猶太人和外邦人。現今在基督裡(亞伯拉罕的後裔),萬國都蒙祝福。

神在創世記十二章3節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中,並沒有提到聖靈。但保羅按著神的默示,在此告訴我們,聖靈的恩賜已包含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無條件的救恩之約中。聖靈已在孕育階段,但由於律法的妨礙,聖靈便不能來。賜下聖靈之前,基督必須受死和得榮耀(約一六7)。

使徒保羅表明,救恩是因信而不是因行律法,他的論點有(1)加拉太信徒的經歷,(2)舊約的見證。他現在轉而以日常生活來說明。

保羅在本部分的論證可概括如下:在創世記十二章3節,神應許因亞伯蘭賜福地上萬國。這救恩的應許包括了外邦人和猶太人。在創世記二十二章18節,神又再應許:「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後裔」是單數而不是複數。神是指那一位──主耶穌基督──他是亞伯拉罕的直系子孫(路三34)。換句話說,神是應許要透過基督,賜福給萬國、外邦人和猶太人。這應許是無條件的;我們不需要行善,或遵守律法。這是一個單純的應許,只須憑單純的信心去領受。

這四百三十年後向以色列人頒布的律法,不能在這應許上加上任何條件,也不能改變這應許。在人的事務上,那樣做是不義的,在神的事情上,那樣做是不可思議的。因此,結論是神賜給外邦人的應許是透過基督,憑信心而不是憑著守律法。

三15 在人的事務上,當一個約或遺囑已簽名蓋印,沒有人會想到要在文件上作任何更改或附加任何條款。若人類的合約也不可違犯,神的約更不應破壞了!

三16 無疑猶太派人曾辯說,雖然應許最初是因信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以色列民)的,但這些以色列民最終卻是在律法以下。因此,加拉太信徒雖然最初是因信得救,現在卻必須遵守十誡。保羅回答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單數)說的。有時「子孫」可指一群人,但這裡卻是指那一位,就是基督。 (我們自己大概永遠不能從舊約中讀到這意思,但神的靈光照我們。)

三17 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是無條件的,完全不在乎行為。神只是同意賜亞伯拉罕一個後裔(基督)。亞伯拉罕雖然沒有兒女,但他卻相信神,因而也相信那位要來的基督,於是他便得稱為義。律法的出現──四百三十年後──不能在任何方面影響這救恩的應許。律法不能廢掉應許,也不能在應許上附加任何條件。

也許猶太派人教唆說,四百三十年後出現的律法,有廢掉應許的效力。保羅實際上是說:「斷乎不可!應許就像遺囑,並且已藉著一次死亡(約的獻祭,創一五7~11;並參看來九15~22)得到確證。這應許不能廢掉。」

四百三十年是從神在雅各進入埃及前,跟雅各確認亞伯拉罕之約時算起(創四六1~4),直至出埃及後的三個月、頒布律法的時候。

三18 承受產業必須本乎信心或行為,不可能同時本乎兩者。聖經清楚指出那是賜給亞伯拉罕的無條件的應許;救恩也一樣。救恩是一分無條件的禮物。人不可以為能憑行為得著救恩。

律法的目的(三19~29)

三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若如保羅辯稱,律法不是為廢棄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也不是要在約上加添什麼,則律法的目的是什麼呢?律法是為了顯出罪的特質是過犯。罪在律法以前已存在,但因為未有律法,人不知道那是過犯。過犯是違犯已知的律法。

神把律法賜給一個犯罪的民族。他們永不能藉著守律法稱義,因為他們沒有守律法的能力。律法是為了向人顯示他們是何等沒有指望的罪人,他們要向神呼求,求神施恩拯救。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是無條件賜福的應許;律法只會帶來咒詛。律法顯出人是否配得著無條件的祝福。人要得著賜福,就必須靠著神的恩典。

子孫是基督。因此,律法只是在基督到來之前、一個暫時的權宜之法。亞伯拉罕的祝福要藉著他賜下。一分牽涉兩方面的合約需要有一位中保──一個中介者。律法牽涉約的兩方──神和以色列人。摩西充當中介者(申五5)。天使是代表神向摩西傳達律法的使者(申三三2;詩六八17;徒七53;來二2)。摩西和天使的參與顯出神及其子民之間的距離;他的子民是一群不配得見他顯現的民。

三20 若只有一位立約者,而他所立的是一個無條件的應許,接受應許者毋須付上任何代價,則這約便​​不需要中保了。律法既要求有一位中保,人就必須在他那方面守約。這是律法的弱點,要求那些沒有能力的人去遵從律法。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時候,他是唯一的立約者。這是應許的優點:所有事情都在乎神而不在乎人。當中並沒有中保,因為根本不需要中保。

三21 律法是否取消或代替了應許?斷乎不是!若罪人可以按神的要求守全律法,救恩就應該憑守律法而得著了。神若可以用較低廉的代價達到相同的效果,他就不會差遣他的獨生愛子到世上來,為罪人捨命了。但律法有時間和人的見證,證明律法不能拯救罪人,意思就是律法「因肉體軟弱」(羅八3)。律法的功用只是讓人看見他們沒有指望,並且讓人深切感到救恩只可以是神白白的恩典。

三22 舊約顯出所有人都是罪人,包括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人必須徹底承認自己的罪,好得著因信耶穌基督的救恩應許,可以歸給那信的人。本節的鑰字是信和歸給。經文中並沒有提到「行」或「守律法」。

三23 這裡的信是指基督徒的信。這是一個時代,始於主耶穌的死、埋葬、復活、升天,以及五旬節福音的傳講。在此之前,猶太人好像在監獄或拘留所被看守一樣。他們被律法的要求圈起來,並且由於他們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所以便受到限制,不能來到得救恩的信心之路。在律法以下的人因而受局限,直至福音宣布那榮耀的信息:人可以從律法的轄制中得釋放。

三24 律法被形容為孩童的監護人,或訓蒙的師傅。這說法強調教導的概念;律法的教導關乎神的聖潔、人的罪、贖罪的需要。這裡所用的字是描述一個執行紀律的人,他監督著未成年或未成熟的人。

引我們三個字並非原文所有,而是翻譯時加上去的。我們若把這些字刪去,本節的意思就是:律法是猶太人的監護人,直到基督,即直至基督來到,或因看見基督即將來到。其中有一個意思是律法藉著一些關乎婚姻、財產、食物等條例,保守以色列人,叫他們成為一個獨特的國體。 「真道」來到的時候,首先是向這民族宣布,他們歷代以來,都奇妙地得蒙保守。因信稱義是以救贖主基督已成就的工作為基礎,應許給人類的。

三25 律法是師傅,但一旦接受了對基督的信,信主的猶太人便不再在律法以下了。外邦人如加拉太信徒豈不是更不在律法之下嗎?他們根本從未在這師傅的監督之下!第24節說,人並不是因律法稱義的;本節說,對於那些得稱為義的人,律法並不是生活的準則。

三26 留意這裡代名詞由「我們」變為你們。保羅以「我們」談到猶太人,表示他們是在律法以下,直至基督降臨。律法使他們成為一群分別出來的民,因信稱義的道理可以在他們中間傳講。他們得稱為義後,便不再在律法之下,他們作為猶太人的獨特性也不復存在。從這裡開始至本章末的你們,包括得救的猶太人和得救的外邦人。這些人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三27 悔改時與基督的聯合,在受洗時便表白出來。洗禮不會使一個人成為基督的肢體,或神國的繼承者。那是公開承認與基督聯合,保羅稱之為披戴基督。正如軍人穿上軍服,自稱是軍隊的成員,信徒在水中受洗,表明自己是屬乎基督的。信徒藉此行動公開表明他順服基督的領導和權柄。他活畫出自己是神兒子的身分。

使徒保羅肯定不是暗示洗禮把人與基督聯合。這只是人盲目否認保羅主張只因信而得救的基本定理。

保羅在此也不是談到聖靈的洗;靈洗是把信徒歸入基督的身體(林前一二13)。聖靈的洗是不能見的。靈洗並沒有任何地方與公開地「披戴」基督和應的。

這受洗是歸入基督。正如以色列人受洗歸入摩西,以他為領袖,今天信徒也受洗歸入基督,代表他們承認他是當然的主。

藉著洗禮,信徒也表示肉身的埋葬和努力成義的終結。信徒表示舊的生活方式終結,新的開始。藉著水禮,加拉太信徒承認他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埋葬。正如基督已向律法死了,他們向律法也是死的,因此,他們不應求活在律法之下,並以其為生活準則。正如基督藉著死,拆毀了猶太人和外邦人中間隔斷的牆,他們也向這等種族分歧死了。他們都是披戴基督了,意思是他們現在活著一個全新的生命──基督的生命。

三28 律法把人分作不同階層。例如,申命記七章6節和十四章1至2節強調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分別。早禱時,一個猶太男人為了自己不是外邦人、奴隸或女人而感謝神。在基督耶穌裡,這些區別都消失了。這是在神的接納上說的。猶太人不比外邦人優勝,自由人不比奴隸蒙悅納,男人也不比女人有更大的權利。他們全都一樣,因為他們都是在基督耶穌裡。

不要把本節沒有說的意思硬加進經文裡。從日常生活來看(教會的事工更不在話下),神確實認定男女有別。新約對兩者有不同的指示;新約也分別向奴隸和主人說話。但要得到神的祝福,這些事都無關重要。最重要的是要在基督耶穌裡。 (這是指我們屬天的身分,不是地上的景況。)在神面前,信主的猶太人一點也不比歸主的外邦人優越!顧域說:「律法製造出來的一切差別,都葬在神已預備的公墓裡了。」因此,基督徒若為了追求更加聖潔,而把基督已廢除的差別重新建立起來,是何等愚蠢的事。


三29 加拉太信徒被迷惑,以為虔守律法,便可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保羅指出事實卻是相反。基督是亞伯拉罕的後裔;那應許要賜給亞伯拉罕的產業,都在基督裡應驗了。罪人信靠他,便與他成為一體。這樣,他們便成為了亞伯拉罕的後裔,而在基督裡,他們都承受神一切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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